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罗文局长:
我是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润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胡绪峰,同时是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润地产)实际控股股东与出资设立人,现公开实名反映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西安市监局)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公然架空最高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致使股东权益沦为“法律白条”,烂尾楼盘项目无法重启开发,两千多购房者救济无门问题。该局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亵渎司法权威,背离依法行政原则,扭曲亲清政商关系,酿成系统性负面示范,吁请从严彻查。
宏润地产于2007年获西安市首批规模最大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权,主导开发灞桥区“国际幸福城”项目,先期投入开发建设资金8.2亿元。因后续资金紧张,2012年宏润集团以所持宏润地产75%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自然人王坚借款1200万元。王坚伪造《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涵盖股权变更全流程的系列文件,将宏润集团75%股权非法变更至自己名下,该股权对应“国际幸福城”数十亿元资产。2016年司法鉴定确认《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中宏润集团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的签名系伪造。由于宏润集团失去宏润地产控制权,“国际幸福城”项目被迫停滞十余年,2042户购房者权益受损。
为追回股权并重启项目开发实现交房,宏润集团与王坚打了12年官司,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017)民再171号判决明确认定:王坚与宏润集团之间系借款质押担保关系,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王坚仅为名义股东,宏润集团为实际权利人。该判决为类似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明确了“名股实债”的法律认定标准。在最高法院作出性质认定后,西安中院作出(2025)陕01民终4588号判决,明确案涉75%股权归宏润集团所有。后诉一审、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体系对最高司法权威的尊重,构建了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适用逻辑链条,确保了裁判结果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宏润集团通过司法途径追回75%股权后,依法启动临时股东会提案程序,基于82%的表决权优势,一致通过包括变更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调整公司住所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申办营业执照等多项重要决议。宏润集团向西安市监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该局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然而,该局后续未出具行政决定书,而于2025年11月17日以《告知书》形式明确表示不予办理,理由是存在“利害关系人异议”。该异议源于王坚提出撤销宏润集团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诉请,拟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司法判决确认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行政登记机关负有依法执行司法判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其他诉讼程序为由拖延或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变更申请仅作形式审查,核心依据为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得自行启动实质审查,更不能以“存在另案诉讼”为由阻却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须为股东。最高法院已明确认定王坚仅为名义股东,西安中院终审判决亦明确,登记于王坚名下的案涉75%股权归宏润集团所有。王坚实际身份为债权人,并非公司股东,故无权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然而,西安市监局变相赋予缺乏实体权利基础的“利害关系人异议”以优先效力,实质上将民事诉讼程序置于司法判决之上。王坚所提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因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不符合法定利害关系人资格,业经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西安市监局明知上述法律规定,且清楚王坚的股东身份已被生效判决否定,仍制造“利害关系人异议”假象,将未决“民事争议”作为行政行为的前置条件,违反“司法最终原则”。西安市监局迄今未出具正式行政决定书,而是以一纸《告知书》中止程序,违反《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强制性规定。
西安市监局的上述问题并非工作失误所致,而是局长郝生旺主导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在宏润集团依据司法裁决结果追回75%股权并递交变更申请后,郝生旺主持召开所谓“专家论证会”,以论证执行法院判决“风险”为名,行拖延与阻挠之实。更为严重的是,从捏造诉状到打通立案环节,郝生旺全程授意、操纵相关人员,将王坚本无法律依据的诉求包装成架空司法效力的“盾牌”,制造行政程序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对抗性阻碍。其动机和目的是将企业继续拖入“民行交叉诉讼”的循环困境,最终被迫放弃权利救济。这种“官助民斗”的反常操作,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西安市监局种种异常行为轨迹,与王坚作为西安套路贷涉黑恶团伙骨干成员,实施股权侵占的关键节点高度同步。在(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已明确宏润集团为75%股权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郝生旺领导下的西安市监局非但未依法纠正错误登记,反而配合王坚一方使用已作废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行政诉讼,精心炮制“行政机关助力虚假权利主张人状告自己”的闹剧,使非法股东获得起诉权利并最终胜诉,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此外,在郝生旺直接干预下,西安市监局依据已被法院撤销的公证书,核准王坚申请的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变更,明显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撤销虚假登记”的法定要求。郝生旺在2011年前后担任西安市灞桥区副区长,曾以区政府分管领导身份出席“国际幸福城”项目开工典礼,而该时间段正是股权纠纷的起始阶段;郝生旺现任官方简历中完全删除其在灞桥区的任职经历,核心动机在于规避因与西安套路贷团伙控制的“国际幸福城”项目深度绑定而可能引发的权力寻租追责,避免外界对其利用地方任职利益网络干预执法的质疑。
西安市监局的行为已超越一般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其以根本无法成立的异议为由中止变更、拒绝出具书面决定等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行政程序架空最高法院的判决效力和西安中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实质上构成对司法权威的对抗。尽管其未直接否定判决内容,但通过程序拖延使裁判效力悬置、形成“判决空转”,造成“赢了官司却输在登记”的荒诞局面。
该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变相支持了已被法律否定股东身份的王坚之虚假主张,更在实质上助长王坚及西安套路贷团伙长期非法控制宏润地产、侵吞价值数十亿元项目资产的恶劣行径。局长郝生旺多次被相关举报人以书面实名形式举报,其被指涉嫌充当西安套路贷涉黑团伙“保护伞”。郝生旺利用职权操控市监局阻挠司法执行,明显意在切断追责路径、延续并固化既得利益网络,防止股权回归触发宏润集团系统性控告和追诉,包括灞桥区政府将“国际幸福城”项目开发权以零对价转移至由该套路贷团伙所控制的空壳公司的违法行为;区政府恶意阻止宏润集团向购房人交房;区政府向该空壳公司违法出借1.5亿元财政资金并被套路贷团伙侵吞等事实,形成“从项目源头到执法终端”的操控闭环。
郝生旺操纵西安市监局以行政对抗司法,这种错误示范可能引发其他行政机关效仿,导致司法与行政的冲突常态化,进而诱发系统性法治风险。若市场登记机关可单方以“异议”阻却司法执行,将在该系统形成“司法判决执行难”的恶性循环,推高同类纠纷解决成本,显著增加社会运行负担,加剧商事交易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西安市监局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登记状态与法律事实长期背离,致使“国际幸福城”项目烂尾僵局持续恶化,沦为吞噬民生福祉的“黑洞”,成为西安城改和民生领域久攻难下的“硬骨头”。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恶果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其违法代价却转嫁至无辜购房群体,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该烂尾楼盘涉及的2042户购房者中,有200多户因无法收房而被迫长期租房居住,另有566户家庭在耗尽积蓄之后,不得不变卖房产或举债度日;有购房者倾其所有给子女购买婚房,如今孙子已年满15岁,新房仍遥遥无期。
市场登记机关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执行主体,承担着基础性的重要职责。法院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保障,登记机关必须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得在法律框架外擅自增设登记条件。一旦法律判决在登记执行环节受阻,必然触发司法终局裁判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冲突,进而重创司法权威,破坏营商环境,侵蚀政府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
就西安市监局违法行政问题,我们曾多次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但均未获回应。在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深化、迈向更高水平的时代背景下,鉴于该事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我们吁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启动提级管辖、挂牌督办或指定管辖程序,督促西安市监局即刻纠正违法行为,严格公正履职执法。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西安市监局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若其行为涉嫌职务违纪,应依法依规移送地方纪委监委进行处置;若涉嫌职务犯罪,则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该局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与司法执行衔接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司法判决得到高效执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以彰显法治权威,重塑公众对市场监管体系的信心。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绪峰 2026年3月5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