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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网上房源与实际看房“图物不符”,怎么办?

A

出租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租客在看房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寻找房源并实地查看,看房时注意确认中介机构资质、核实房屋权属证明等,确保房源真实、可靠。遇到虚假房源时,应保留聊天记录、房源截图等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或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Q

非居住空间的隔断房合法吗?

A

不合法。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客厅隔断为房间出租也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改变了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影响消防安全的,同样属于违法出租。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七条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Q

租房事项口头约定后,还需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吗?

A

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虽然口头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书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凭证,不能省略。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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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房东可以擅自进入出租房吗?

A

不可以。法律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即使房东有维修房屋设施等需求,也应提前通知并征得租户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进入。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Q

房东可以随意扣除押金吗?

A

不可以。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若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扣除押金的,承租人可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押金。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Q

租期未满,房东可以强行要求租客搬走吗?

A

不可以。租客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租期未满,房东不能单方面强行要求租客搬走。即使房东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也应当提前通知租客,并为租客腾退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若房东擅自解除合同,强行要求租客搬走造成租客损失,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二条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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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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