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十周年,以《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3月5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九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立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杨学超,大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冷冬冬,大连中院民一庭庭长王丽明出席发布会,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妇女联合会、大连市律师协会等单位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在现场参加发布会,大连中院微信视频号全程直播。

此次法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夫妻扶养、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养、继承、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多个类型,明确了家暴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权益救济等关键问题,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也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筑牢反家庭暴力司法防线。既是法检两家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要求的务实举措,更是以司法力量织密保护网、传递司法温度的生动实践,为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注入强劲动能,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意义。

据董立群介绍,大连检察机关坚持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核心准则,坚决扛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用心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下一步,大连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同时加强宣传凝聚共识,促进提升家暴综合治理成效,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守护妇女儿童的平安幸福,让公平正义温暖每一个家庭。

据杨学超介绍,大连法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核心抓手,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提质增效实施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构建起“申请便捷、审理高效、执行有力、保障到位”的反家庭暴力司法工作体系,切实筑牢反家庭暴力司法防线。目前,全市各基层法院均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首接负责制”。支持线下窗口、在线诉讼平台、邮寄等多渠道申请,对年老、残疾等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现无障碍申请。同时,优化内部流转流程,做到即时立案、即时分案,对涉及特殊群体的案件重点倾斜审理资源,最大程度压缩办案时限,让受害人第一时间获得司法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协助执行单位,与公安、妇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裁定信息即时同步,实现对被申请人的动态监管,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

发布会后,与会单位召开反家庭暴力主题研讨会,研讨会上大连中院介绍了近三年涉家暴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提质增效实施意见》的核心落实举措与工作难点;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交流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情况、实践经验及协作需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法院代表提出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各单位共同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证据固定、裁定执行、部门联动及特殊群体保障等重点问题开展集中研讨。

大连法院将以此次典型案例发布和研讨会为契机,不断优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等单位的深度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凝聚反家庭暴力工作合力;以案例为媒,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观,让每一个家庭都远离暴力、充满温情。

案例一

丈夫实施家庭冷暴力

拒不照护重病妻子

基本案情:赵某(女)与钱某(男)系夫妻,婚生子上大学后钱某与婚生子签订协议,约定其每月向婚生子出借3000元用于学业,该款项不得赠予赵某,后赵某被确诊患有多种疾病,术后需持续治疗,其每月退休金2000余元不足以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扶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赵某身患重病且经济困难,钱某具备扶养能力却长期漠视扶养义务,其长期不提供经济支持、疏于关心的消极行为构成家庭冷暴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赵某的实际需求及钱某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钱某每月向赵某支付扶养费1000元。

案例二

法院快速核发保护令

化解涉家暴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李某(男)婚后长期对孙某(女)及子女实施殴打、谩骂,孙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某拒不改正,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为保护自身及子女人身安全,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后,快速核查案件事实,鉴于家庭暴力的紧迫性和危害性,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对孙某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孙某及相关近亲属。文书签发后,法院联动公安局、检察院、妇联、社区等单位,构建全方位反家庭暴力保护网络。在法律约束和多方劝导下,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积极配合调解,同意与孙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动将房屋留给孙某及子女居住。

案例三

驾车推撞妻子构成家暴

基本案情:周某(女)与吴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因家庭矛盾辱骂周某,并驾车推撞周某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又因吴某威胁周某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家暴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吴某已就上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与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分属行政、司法程序,彼此互不依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家暴事实。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吴某驾车推撞周某的事实,车辆作为高度危险性工具具有更强的攻击性和危害性,兼具身体侵害与精神恐吓双重后果,符合家暴构成要件,遂判决二人离婚,且吴某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䅁例四

收养关系中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暴

基本案情:郑某多年前收养一子小刚,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郑某妻子病重后郑某认为小刚未尽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刚上诉期间将郑某强行带离,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与小刚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现双方关系恶化,郑某搬至养老院生活且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调解未果后,判决解除二人收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小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双方矛盾较深,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体现了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对受害者的全方位保护,也警示家庭成员间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对方合法权利。

案例五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危困

基本案情:小亮母亲去世较早,父亲王某系其监护人,王某再婚后小亮随外祖父生活,后因外祖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无力照看,小亮随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父子多次发生冲突,小亮两次离家出走。民政局多次为小亮协调住所、垫付费用,并劝导王某接回小亮,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小亮流浪,流浪期间多次引发警情。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局为小亮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小亮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在小亮离家出走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回,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流浪的危困状态,已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遂判决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亮的监护人。

案例六

对母亲实施家暴且未尽赡养义务

丧失遗产分配权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王某育有三子即冯氏三兄弟。老大曾因殴打母亲被行政拘留,老二、老三与王某共同生活,承担了王某的衣食住行、医疗护理等全部照料责任。老大既未支付赡养费用,也未进行任何照料、探望。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名下留有存款引发争议。老二、老三以老大实施家暴且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存款由二人平均分割,老大不分遗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严守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弘扬尊老敬老中华传统美德。老大对被继承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且此后十余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严重背离公序良俗。老二、老三长期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遂判决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由老二、老三各继承50%,老大不继承案涉存款。

案例七

遗弃构成监护侵害型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留学生小钱未婚怀孕,但无法确认胎儿生父。经慎重考虑,小钱决定终止妊娠,但在医院引产时娩出活体男婴。小钱的父亲钱某拒绝抚养该男婴,并将其遗弃于路边垃圾桶旁。路人发现弃婴后报警,男婴被及时送医救治。小钱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钱某有固定收入具备抚养条件。

裁判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钱某及小钱监护意识薄弱的问题,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二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以遗弃罪对钱某提起公诉。鉴于钱某认罪认罚,且男婴已被妥善安置,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钱某缓刑。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男婴养育情况开展定期回访,督促监护责任落实。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不作为侵害,构成家庭暴力。

案例八

严惩虐待未成年人犯罪

多部门联动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尚某某与宗某未婚生育一子小新,后宗某病逝,尚某某遂将小新交由其母亲夏某某抚养。抚养期间,尚某某、夏某某长期对小新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小新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尚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阶段,对二被告人开展法治教育,二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尚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为妥善安置小新,民政部门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代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法院受理后,依法撤销尚某某对小新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小新的监护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本案为多部门联动保护受虐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切实践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案例九

以“教育子女”为名实施暴力构成家暴

基本案情:黄某与蓝某(女)系重组家庭,蓝某的儿子小雨(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某日,黄某因对小雨的教育问题与蓝某发生争吵,小雨上前帮助母亲与黄某对吵。黄某认为小雨的行为大逆不道,恼羞成怒后到厨房拿出菜刀,将母子二人砍伤,其中小雨的伤情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本案明确以“教育子女”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超出正常教育限度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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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