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新闻网时评 □李彬彬
2月26日,阳泉市卫健委就“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致其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偿17万余元却未履行”一事发布通报,明确事件属实并向家属致歉,已约谈急救中心并责令限期落实赔偿。
这份通报虽回应了公众关切,却难以抚平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带来的伤痛——85岁的陈女士深夜突发急症,120急救人员抵达后,因“无人搬抬”滞留40分钟,最终错失黄金救治时间,而此处距离医院仅需4分钟车程。
悲剧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搬抬是情分还是义务”展开。急救中心辩解称,依据相关规定,其配备的医生、护士和驾驶员无搬抬法定义务,仅医疗救护员有此职责,而该中心并未配备专职担架员,医护协助搬抬已是“情分”。
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院前急救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未配备专职担架员,急救中心也应协同家属完成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基本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鉴定明确指出,急救中心不仅存在延误搬抬的问题,还存在心律失常处置不当、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等过错,这些迭加因素共同将老人推向了死亡的边缘。
判决生效后,17万余元赔偿款迟迟未付,更让这场悲剧增添了几分寒心。
家属从一审胜诉到二审维持原判,历经近一年的等待,却仍要面临“申请强制执行”的无奈。
这背后不仅是急救中心对法律判决的漠视,更折射出部分院前急救机构责任意识的缺失——既然法院已明确其过错与赔偿责任,及时履行判决、抚慰家属本是最基本的底线,却要等到卫健委约谈才被动推进,这样的“后知后觉”与急救行业“争分夺秒、守护生命”的职业要求格格不入。
不可否认,山西阳泉120事件并非个例,其背后是全国范围内院前急救“担架员短缺”的普遍困境。
据调研,国内部分省份救护车无专职担架员的比例高达66.05%,许多中小城市的急救车仍沿用“医生+护士+司机”的精简配置,搬抬难题屡屡出现。
阳泉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坦言,早在事件发生前数年,就已提出配备搬运人员的建议,却因资金不足等问题未能落实。这一点从山东德州的测算中可见一斑:配齐担架员每年需投入上千万元,巨大的资金缺口让许多地区望而却步,最终只能让医护人员陷入“救人与搬抬两难”的尴尬。
但困境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北京、太原、宁波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每辆救护车必须配备担架员,并由财政兜底保障费用,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行范本。
反观阳泉,急救中心既未主动破解担架员短缺的困境,又在事件发生后漠视法律判决,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家属情感,更消耗了公众对院前急救体系的信任。
事实上,搬抬从来不是孤立的“体力活”,而是院前急救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脱离了及时转运,再专业的急救技术也无从施展。
医护人员的核心职责是救治,但在生命面前,“法定义务”之外的人文关怀与应急协助更应是职业素养的基本体现。
阳泉市卫健委的约谈与督办是纠正错误的第一步,但绝不能是终点。
落实赔偿款只是对家属的基本慰藉;真正需要整改的,是整个院前急救体系的短板。一方面,地方政府需加大财政投入,补齐担架员等人员缺口,明确急救人员的职责边界,避免“法无规定即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急救机构需强化责任意识,将“救死扶伤”的宗旨融入每一个急救环节,既要提升专业救治能力,也要培养应急处置中的协同意识,杜绝因机械执行规定而漠视生命的行为。
一场悲剧敲响了院前急救体系的警钟。
120的铃声是生命的呼救,容不得半点拖延与推诿;法律的判决是责任的界定,容不得丝毫漠视与敷衍。
我们期待,阳泉市能以此次事件为契机,真正补齐急救体系的短板,让赔偿款早日落实,让家属得到慰藉;更期待,希望全国范围内都能以此为警示,进一步完善院前急救制度,破解担架员短缺等现实困境,让每一次120出警都能真正成为守护生命的“及时雨”,让救死扶伤的初心不被任何借口所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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