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CCTV今日说法报道《从“补种复绿”到长效监督,司法实践绘就生态保护新答卷》,点击图片观看视频。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要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引发各界关注。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正在三明市泰宁县发生。

滥伐林木触红线

山场承包人涉刑

2024年9月,泰宁县下渠镇林业站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山上滥伐林木。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确认存在违规采伐情况。

经查,涉事山场的承包人为老陈。根据其获批的林木采伐许可,仅允许采伐马尾松,阔叶树、杉木等树种均在禁伐范围;即便因修建集材道需要采伐,阔叶树和杉木合计采伐总量也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老陈不仅违规采伐禁伐树种,还超出审批范围采伐林木1.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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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解释称,因部分树枝倒伏在杂木上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工人顺带砍伐了一些杂木。采伐前,他虽叮嘱工人尽量不要砍伐杉木和阔叶树,但因自己未在现场监管,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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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林业专业机构测算,老陈未经审批采伐阔叶树、杉木共计411株,立木蓄积近37立方米,远超采伐许可证限定的10立方米。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当地警方侦查终结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先予执行”破难题

法护山林复青绿

老陈对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表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补种复绿”是福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推行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要求责任人通过原地或异地补植林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损山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勘测评估,专业机构建议采取就地补植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考虑到正常司法程序耗时较长,若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执行“补种复绿”,很可能错过最佳植树时节,直接影响树苗成活率。法院经实地调查和综合研判后认为,及时开展“补种复绿”对生态修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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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最佳修复时机,法院决定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破解难题。“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在判决作出前,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立即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予以执行的制度。

检察机关随即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2025年2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的申请,并责令老陈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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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按照裁定要求,在受损山场完成补植。随后,法院启动本案刑事部分审理,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深入乡村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老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制度兜底

守护生态修复实效

同年3月7日,检察机关与老陈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老陈须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并连续抚育三年,同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472.4元。

虽然老陈签订了调解协议,也已完成树苗补种,但承办法官仍有顾虑。在缓刑考验期内,老陈尚能自觉履行管护义务,可一旦缓刑考验期满,能否持续按协议抚育管护,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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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实践难题,法院探索构建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由案发地村委会干部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全程督促被告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除引入生态修复监督人外,法院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态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用“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构建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治理体系。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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