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但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追赶者并不应当承担赔偿之责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纠纷,以索赔者的败阵而结束。

泰州海陵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中,在泰州城区某道路上,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倒驾驶电动二轮车正常行驶的外卖员李某。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途经现场的张某发现后,与受伤的李某均驾车追赶。王某仓促逃离,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不慎侧翻跌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第一次撞人事故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侧翻事故中,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事后,王某将李某、张某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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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看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敢于索赔的最大底气。尽管自己对第一次撞人事故要负全部责任,但第二次侧翻事故毕竟只负同等责任。根据交通法规,认定为同等责任,是涉及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均有过错,既然是李某和张某的追赶导致自己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恐怕也未尝不可。

问题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归责。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作出,侧重于行政管理与秩序维护,主要用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民事责任归责,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等法规作出,侧重于明确过责与定分止争,主要用于损害赔偿与公平补偿。在实践中,对于交警部门认定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法院还会综合实际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对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作出相应调整。

具体到这起事故,虽说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但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即违法性、损害、过错及因果关系,追赶者李某、张某并不应当承担赔偿之责。须知,王某违法在先,李某受伤后追赶肇事者,这是行使正当自力救济权;张某帮助追赶,也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王某肇事逃逸、违规变道,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容易“马失前蹄”。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不能将事故简单归结于二被告的追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侧翻后,李某和张某还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这些举动一方面有助于证明李某和张某追赶王某,并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两人事发后积极作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了损害进一步扩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往往会减轻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实,从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法院驳回王某诉求的判决,更是掷地有声。实话说,王某肇事逃逸,故意逃避民事责任,于法律背道而驰,于公德相去甚远,李某和张某的追赶之举,合乎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得到司法的大力支持。该判决给良善公民以公平的同时,也向广大公众释放出鲜明的信号,有利于匡扶正义、震慑不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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