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谷某因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公积金记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构贷款事由 精心包装骗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户籍在重庆、暂居于杭州临安区的谷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意图从银行骗取资金。经人介绍,谷某结识了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被转介绍给专门从事贷款“包装”的不法人员。
在团伙成员的协助下,谷某虚构了“儿子结婚”急需用钱的贷款事由,并使用了由他人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虚构的工作单位及编造的公积金缴存记录等虚假证明文件,向浙江上虞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凭借这些虚假材料,谷某成功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7万元。
贷款到账即取现 个人分得6万挥霍
贷款发放后,谷某立即将款项取现,并按照事先约定与团伙成员进行分赃。据谷某供述,其个人实际分得赃款6万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挥霍。
案发前部分还款 法院认定数额较大
案件发生后,谷某于2025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案涉贷款于2025年6月到期,截至案发前,仅归还了12031.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和从宽处理。
一审宣判:获刑并责令退赔
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谷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谷某退赔被害单位浙江上虞某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九百六十八元零八分;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
贷款需通过正规渠道,如实提供申请资料。伪造材料、虚构贷款用途不仅无法逃脱银行的风控审查,更涉嫌触犯刑法。广大市民切勿轻信“包装贷款”、“黑户贷款”等不法中介的蛊惑,以免沦为骗贷犯罪的工具人,最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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