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向勃

——以(2023)川民再24号尹某等与刘某浪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在商事交易中,尤其是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领域,常见这样一种付款约定:买方以其收到第三方(如业主、上游采购方)的款项作为向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类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由于其将付款风险向下游转嫁,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条款的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对“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合同背景:
刘某浪、邹某风因承建某房地产项目,向吴某平、夏某华购买钢材。后因付款问题,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原付款方式作废,若甲方(吴某平、夏某华)未能从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收到钢材款,则由乙方(刘某浪、邹某风)在收到该公司的工程款后,优先支付钢材款。”

争议焦点:
发包方一直未与刘某浪、邹某风结算工程款,刘某浪、邹某风以此为由,拒绝向吴某平、夏某华支付剩余钢材款。吴某平、夏某华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浪、邹某风支付货款。

二、法院裁判观点

二、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争议焦点为:“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被告能否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为由拒绝付款?

(一)一审、二审:认定为附条件条款,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刘某浪、邹某风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才支付钢材款。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刘某浪、邹某风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因发包方至今未与刘某浪、邹某风结算,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刘某浪、邹某风的付款义务尚未发生效力。据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平、夏某华的诉讼请求。

(二)再审: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改判支持付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第一,该条款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书》第四条仅变更了付款方式,并未免除刘某浪、邹某风的付款义务。钢材款是刘某浪、邹某风因购买钢材而应承担的基础债务,该债务是确定的,不以发包方是否付款为转移。双方约定“若甲方未能从发包方收到钢材款,则由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并未将付款义务本身附条件,而是对付款时间的约定。第二,该条款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刘某浪、邹某风何时能从发包方收到工程款无法确定,该约定使付款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合同法》(当时有效)相关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第三,适用“背靠背”条款不能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若将该条款解释为附条件,一旦条件不成就(如发包方长期不付款或破产),吴某平、夏某华将面临实体权利丧失的风险,这有悖于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也违反公平原则。

据此,四川省高院改判:刘某浪、邹某风向吴某平、夏某华支付剩余钢材款及相应利息。

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三、裁判要旨解读

三、裁判要旨解读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以下核心规则:

(一)“背靠背”条款原则上应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而非附条件

区分“附条件”与“履行期限约定”的关键在于:基础债务是否确定。如果付款义务本身是确定的(如已交付货物的货款),则“收到第三方款项后支付”仅是对付款时间的约定,而非对付款义务的附条件。第三方付款时间的不确定性,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存在,仅导致履行期限不明。

(二)履行期限不明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背靠背”条款导致付款时间无法确定时,应视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首先可由双方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背靠背”条款不适用于普通中小企业之间

本案特别指出: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纠纷,不能简单套用该批复,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启迪意义

四、启迪意义

(一)正确识别“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

对于“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认定路径:第一步:审查主体身份。若为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条款直接无效,无需进一步分析。第二步:审查基础债务是否确定。若货物已交付、服务已提供,基础债务已确定,则“背靠背”条款应解释为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第三步:审查付款时间是否明确。若付款时间取决于不确定的第三方因素,应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二)收款方的救济路径

当遭遇“背靠背”条款引发的付款纠纷时,收款方可考虑以下路径:若对方为大型企业:直接主张条款无效,依据法释〔2024〕11号请求付款。若双方均为中小企业:主张“背靠背”条款应解释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请求随时履行付款义务。若付款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其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对于可能接受“背靠背”条款的收款方: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上限:即使与第三方付款挂钩,也应约定“最长不超过××个月”,避免权利义务长期不确定。约定付款方的积极催收义务:明确付款方有义务及时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并定期提供催收证明。保留企业规模证据:若为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对方自身规模属性,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