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026年03月10日 第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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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善人善举”无后顾之忧

【案情】某日,潘某、曹某和几个朋友在上海某商场吃饭聚会。几人走出商场时,潘某因为醉酒,和曹某产生了语言冲突,两人互相推搡起来。

旁边的戈某为劝架赶紧上去抱住了潘某,结果两人都摔到了地上,戈某的身体压在了潘某身上。朋友孙某见状来拉两人,结果没拉起来,自己反而又摔到了戈某身上。

潘某起身一瘸一拐,发现自己的右脚被压骨折了。事后,潘某觉得自己受伤是由戈某、孙某造成的,两人理应赔偿自己医药费和其他损失。

戈某和孙某却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各方协商无果,潘某诉至法院。

【说法】法官介绍,情势急迫时的劝架拉架,有助于平息纠纷,防止损害扩大,值得鼓励和提倡。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戈某与原告潘某在事发前是朋友,主观上戈某没有侵害潘某的故意。同时,戈某也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属于自愿施救,符合紧急救助的客观要件。此外,拉架行为发生在原告潘某与他人激烈争执之时,按照通常标准理解,发生的时机与场景都达到急迫程度。

因此,戈某和孙某的行为,旨在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因此,司法裁判不仅要惩恶,更要扬善,为挺身而出的勇气兜底,为守望相助的善意护航。本案通过司法判决,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

(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2025年8月一天的早晨,海南海口市某小区,不少杂物突然接连从一栋居民楼高层坠落,落在楼下临街商铺前的公共区域,现场一片狼藉,过往群众纷纷避让。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男子林某前一天彻夜饮酒,回家后情绪失控,于是将楼道里堆放的不少物件抛下楼发泄,其中还包括铁条、消防器材等大件物品。

此次高空抛物,造成楼下停放的电动车和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件很快被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高空抛物给道路上的行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说法】检察官介绍,这起案件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涉案人员从高楼层抛掷大量物品,其中还有消防器材,虽然并未实质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危害公共道路上行人的生命安全,还破坏了公共设施,社会危害性较大,已经涉嫌高空抛物罪。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林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高空抛物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安全,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关切,它不仅关乎道德,还涉及民事赔偿,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

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居民正在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这样既缺乏公德又涉嫌违法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强化引导,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助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本报记者金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