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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月1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马久邑村,存在违法建设住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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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和银桥镇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该建筑属无合法土地手续新建的自建房,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案例二

2月13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大理市双廊镇青山村与挖色镇康廊村交界处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使用轮胎胆下网偷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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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挖色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涉事人员承认使用轮胎胆下网偷捕洱海鱼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1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挖色镇鹿鹅山脚下,发现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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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挖色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偷捕的网具进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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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月14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大理市黑龙溪入海口处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非法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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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涉事人员为外地务工人员,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该涉事人员进行了宣传教育,将其劝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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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第五十四条(八)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推行以来,该机制已融入居民日常,成为守护洱海的一股坚实力量。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离不开每一双敏锐的眼睛,也离不开每一次及时的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切实参与到守护这片碧水的行动中。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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