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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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常因工期延误,在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时,便通知业主收房。部分业主急于入住,接收了此类房屋。

那么,接收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后,还能再主张逾期交房责任吗?

业主接收未竣工验收房屋,不等于放弃逾期交房追责权利,除业主明知房屋未验收且明确放弃权利外,仍有权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一、法院支持主张逾期交房责任的常见情形 1. 业主不知情收房,事后发现未竣工验收

开发商隐瞒房屋未验收事实,未告知业主真实情况,业主误以为房屋合格而接收,事后查明未验收的,开发商构成欺诈性交付,业主有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表之日。

2. 业主知情收房,但未书面放弃追责权利

业主虽知晓房屋未竣工验收,但未签订任何放弃逾期责任的协议、声明,仅办理收房入住手续,不能视为自愿放弃权利,法院依旧支持业主主张逾期交房责任,部分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但不会完全免除。

3.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开发商违规交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表”为交付条件,开发商违反约定交付未验收房屋,属于典型违约,业主收房后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全额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法院不支持或减免责任的例外情形 1. 业主书面明确放弃逾期交房责任

业主在收房时,签订了书面协议、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该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业主事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业主明知未验收,恶意主张责任

有充分证据证明,业主明知房屋未竣工验收,主动要求提前收房,且收房后长期未提出异议,事后单纯为索要违约金起诉,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会酌情减免开发商责任,甚至驳回诉求。

3. 逾期交房系不可抗力导致,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开发商能举证证明逾期交房系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管控)导致,且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告知业主,未验收交房与不可抗力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减免相应逾期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购房收房务必严把“验收关”,切勿盲目接收未验收房屋;若已接收,切勿自认无法追责,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就能追回逾期交房违约金,守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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