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 王勤伯

国务院要求加快重塑青训体系,但足协在规章制度上却在拖后腿。最近就有一个很大的漏洞问题,其实在业内已经流传了一段时间,也不止一位体育专业律师提出过。

这里请允许我不提及他们的名字,以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并不在这次的注册制改革,而是在2月24日足协颁布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一条关键条款引发了广泛争议。

该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出现若干情形时,纠纷解决案件可以中止。其中第三项写明:“就相关纠纷解决请求,当事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国内商事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提出诉求,且该诉求已被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足协的仲裁程序就可以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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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次新规里新增的条款。多位专业律师指出,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条款,可能会让中国足球陷入混乱。从今往后,只要有人觉得自己在仲裁中可能面临不利结果,就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最终在民事法院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也完全可以利用民事诉讼周期漫长这一特点,把对方拖垮。

有观点比较激烈,认为中国足协这样做是在为资本背书。我们还可以把话说得更清楚一些:这似乎是针对去年秋天中国足协一次离奇操作所引发的争议,进行某种制度层面的修补。

然而这个所谓的修补,实际上并不是弥补制度漏洞,而是在制度层面制造了一个更大的漏洞。

先不提去年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案件。就拿不久前发生的杨黔东案来说,如果当时恒大足校采取类似做法,把杨黔东告上民事法庭,那么杨黔东很可能至今仍无处申诉,甚至错过中超报名时间,被民事诉讼长期拖住。

在任何一个成熟的足球国家,有一点必须得到保证,那就是注册关系是足球运动最基础的关系,而围绕注册关系的裁决,必须由体育司法体系,也就是体育协会的仲裁来作出。这一点在国际足球规则中也有明确体现。例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程》规定,涉及球员身份、转会以及相关合同纠纷的案件,应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制或各协会内部的仲裁体系进行裁决。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就是确保足球运动中最基础的“球员注册关系”由体育体系内部的司法机制来管理,而不是被普通民事诉讼随意打断。

如果足协任由民事诉讼介入与注册关系相关的纠纷,哪怕只是通过一些附带诉讼,例如名誉权或经济损失,来阻断与球员身份管理相关的仲裁程序,都会给整个足球体系带来巨大的混乱。球员的职业生涯很可能因此被轻易中断甚至荒废,足球赛事还如何正常进行?而且,这样的规定,本身也与我国现行法律精神存在明显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体育组织可以依照章程设立体育仲裁或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领域的专业纠纷应优先通过体育仲裁机制解决。

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保证体育行业内部规则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国内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法院依据体育法精神,对涉及体育协会内部管理和仲裁范围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况。但现在,足协却在自身规则中主动打开了一个可能被滥用的口子。

我很想提醒中国足协:有必要立即重新审视这条新规,认真听取业内专业律师的不同意见。现在国务院要求加快重塑青训体系,而球员身份管理正是体育行业亟需理顺的关键环节,我们绝不能允许这样的乱局继续扩大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