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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生态环境优越,茅山、宝华山、赤山湖等区域是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近几年,斑鸠、野鸡、野兔、獐、鼬獾等野生动物频频出现,彰显了我市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

野生动物是生态瑰宝,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义务。我市行政区全境范围属于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气枪、猎夹等均为禁用猎捕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此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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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食用“野味”的沉重代价

违法猎捕、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将面临:

1.行政处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刑事追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事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可能是非法所得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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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气枪猎杀山斑鸠,贪嘴取乐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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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斑鸠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受法律保护

陈某以取乐、食用为目的,于2024年6月23日,用气枪在句容市后白镇猎捕山斑鸠2只。山斑鸠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气枪为禁用猎捕工具,陈某未取得狩猎证、未经许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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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猎夹捕捉鼬獾、环颈雉

非法行为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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鼬獾(左)、环颈雉(右)

均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曹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句容市下蜀镇使用猎捕夹,非法猎捕鼬獾、环颈雉各1只。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夹为禁用猎捕工具,曹某未取得狩猎证、未经许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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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长期设套猎蒙古兔,屡犯不改必受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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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兔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非法猎捕

陈某以取乐、食用为目的,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使用捕猎套在句容市郭庄镇猎捕蒙古兔19只。蒙古兔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捕猎套为禁用猎捕工具,陈某未取得狩猎证、未经许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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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当事人猎捕的山斑鸠、鼬獾等均为常见野生动物,但很多群众误以为“常见就不算保护动物”“猎几只自己吃不违法”,殊不知这类行为已触犯法律。

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猎区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猎捕保护野生动物需取得狩猎证,禁止使用气枪、猎夹等禁用工具,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外生长的保护野生动物。《刑法》进一步明确,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相关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在此,小句呼吁:摒弃 “野味” 滋补、猎奇取乐的错误观念,自觉远离非法猎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猎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家园,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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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句容自然资源和规划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许鹏锋

审核 |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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