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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站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高度,立足客观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稳中求进、梯度培育,推动我国未来产业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未来产业发展涉及面广,必须健全治理体系。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相关风险,确保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这场高规格的集体学习传递出我国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未来产业的坚定决心,同时也释放一个清晰而强烈的信号:在全力以赴奔赴科技前沿的同时,必须构筑与之匹配、坚实而灵活的法治保障体系,使之成为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的“助推器”、安全稳定的“压舱石”。

一、为何立:保障未来产业快速发展势在必行

一是参与全球规则博弈的战略需要。当今的科技竞争,早已超越单纯的技术竞赛,而是演变为规则与标准制定权的残酷博弈。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美国的《芯片与科学法案》、韩国的《人工智能基本法》等规范技术治理和产业竞争的核心范式,无不在抢先划定“游戏规则”,试图将自身标准塑造成全球标准。若不能及时建立起自主、完备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就可能在新一轮全球化规则制定中陷入被动,甚至在技术路径和产业发展上受制于人。因此,有必要为未来产业构建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使之成为维护国家科技主权、保障产业链安全、赢得战略主动权的关键工具。

二是驾驭技术“双刃剑”的内在要求。未来产业在释放强大驱动力的同时,也携带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数据滥用侵蚀国家安全,到智能机器冲击劳动市场;从基因技术突破伦理边界,到AI决策造成失控隐忧……这些在未来产业发展进程中所引发的技术伦理困境,正以前所未有的尖锐性,迫切要求社会进行深刻的制度反思与系统性革新。因此,需要从“事后监管”的惰性思维转变为“事前监管”的新型理念,构建一套能够预见风险、设定红线、全程监控的法治框架,将技术的“野性生长”引导至既定轨道,确保产业创新始终在安全、可控的边界内进行。

三是激活“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的“催化剂”与“安全网”。它不仅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更多企业与科研者安心投身于长周期、高投入的未来产业研发创新,更借助明晰的市场规则与责任界定,显著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耐心资本持续流入前沿科技领域。同时,完善的法律体系也能够及时确认并保护未来产业背景下不断涌现的数据资产、算法模型、数字人格等新型权益资产,持续赋能以未来产业为核心引擎的新质生产力,释放其引领变革的内生动力。

二、何以立:筑牢保障体系法治根基浚源涵林

一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未来产业的双刃剑效应可能首要挑战的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滥用将直接威胁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无处不在的数据收集与算法决策或将侵害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个人信息权益,等等。因此,对未来产业进行法律规制,设定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红线与安全底线,体现国家积极履行其宪法义务,防止技术进步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确保科技发展始终以保障和提升人民福祉为最终归宿。

二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实践。《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纵观产业发展历程,传统产业多依赖有形资产与物理规则,法律体系相对成熟稳定;一般新兴产业虽已触及数字化、网络化转型,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沿袭既有监管框架;未来产业以数据、算法、算力等为核心生产要素,其运行逻辑和竞争形态具有高度动态性与系统性。因此,未来产业迫切需要建立与之适配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确立数据、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产权规则,为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与法治保障。这正是“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在新时代的生动注脚,也凸显出法律制度面对产业演进时必须具备的前瞻性与适应性。

三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时,《宪法》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因此,加快发展以高科技为内核的未来产业,本身就是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路径。通过构建法治保障体系鼓励、引导和保障未来产业发展,是国家履行其宪法职责的体现。此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将未来产业提升至战略高度,正是这一宪法精神在国家决策层面的鲜明体现和强力推动。

三、如何立:寻求发展与安全同频共振

一是坚持“梯度培育”,用法治理念守护产业成长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梯度培育”。这一重要论断生动表明,构建未来产业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秉承“梯度培育”的科学方法论,将法律拟制为陪伴企业成长的“导师”,因时制宜扮演不同角色。在产业萌芽期,法律应侧重“鼓励与包容”,可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可控的真实市场条件下大胆试错,并出台覆盖研发补贴、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利好政策,当好“保育员”。在产业成长期,法律需转向“规范与指引”,加快将行业共识、技术标准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并利用政府采购等工具,为新技术新产品创造初始市场,扮演“指导员”。在产业成熟期,法律要强化“监管与维护”,严格执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技术霸权,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生态,做好“裁判员”。

二是聚焦“核心动力”,用法治体系打通产业创新链。坚实的法治基础与政策铺垫提供制度起点。当前,我国已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为支柱、法规及规章为补充的科技法律制度雏形。国家层面相继出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战略性文件,明确了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些既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框架,构成了体系化建设的宝贵基础和实践经验。以此为基,要持之以恒强化对基础研究的长期法治保障,大力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节,彻底理顺职务发明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让转化通道畅通无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领域协同创新,为承担高风险的未来产业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更包容的上市条件,让金融活水精准滴灌。

三是恪守“安全底线”,用法治方法织密风险防控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十五五规划也明确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为应对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法律必须具备预见性和快速响应能力,使其能够像软件一样“迭代升级”。深圳在数据权益交易等领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文件,均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形成了宝贵的地方实验。因此,为统筹好未来产业高速发展和安全稳定动态平衡,应当构建行之有效的法治方法。在法律层面,可通过“框架立法+标准动态更新”模式,在法律中明确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体技术标准由授权机构定期调整。在规范层面,可推广“暂行条例”“试点办法”等灵活性更高的规范形式,预留试错与修正空间。在机制层面,可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影响评估和定期修订机制,使法律体系具备自我演进的能力。

未来已来,唯变不变。未来产业带来的不仅是生产力的突飞猛进,更是对整个社会治理结构和法律体系的深度拷问。唯有构建起一套兼具弹性与韧性、包容与规范、激励与约束的法治保障体系,才能在科技的浪潮中乘势而上,最终服务于国家全面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浙江省象山县委党校)

原标题:《法治如何为未来产业当好“保育员”“指导员”和“裁判员”?》

栏目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王涛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