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日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S220线两城段,发现一起在公路用地内擅自架设龙门架的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当事人认识到安全隐患和违法后果,及时自行拆除了龙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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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S220线两城镇普车沟村路段时,发现路边矗立着一块大型龙门架。经现场勘验了解,该龙门架是李某为宣传其承包的采摘园而擅自架设,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不仅破坏了路域环境,还存在倒伏、遮挡行车视线、误导驾驶员等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李某听后恍然大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连连表示:“之前不懂法,影响了行车安全,愿意立即拆除!”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日上午,该龙门架被完全拆除,公路用地恢复原状,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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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已设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将依法拆除,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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