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业汇评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她成为一名全职太太。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却从不让她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

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红更是一无所知。

当夫妻感情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却什么都说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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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藏的亿万财富

于红向法院申请了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结果令人震惊。

调查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这个与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的男人,竟然是一位隐形的亿万富翁。

更令人意外的是,秦蓝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他诚恳的态度,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十八套商铺的悄然转移

然而,事情在半年后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声称这十八套商铺是卖给了秦小紫,但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关键问题上却闪烁其词。

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明显是秦蓝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

法律的公正判决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法庭上,秦蓝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

他甚至辩解道,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

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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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

法官在案件说明中指出,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

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

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

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

5

维权之道与警示意义

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

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根据这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肯定了她们对家庭的贡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正如法官所言,婚姻中的财产是双方共同奋斗的结果,不论分工方式如何,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