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法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文物保护格局。如何更好地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中关于地方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以法律刚性规范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仍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新法探析:明晰地方政府权责边界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权责清晰、覆盖全面、追责有力的责任体系,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权力边界。

(一)责任主体与基本原则的法定化。责任主体方面,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厘清职责分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基本原则方面,新法确立了“22字工作要求”和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文物修缮“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等基本原则,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这为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保障职责的具体化与刚性化。新法在保障方面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诸多相关法定职责,对其依法履职提出刚性要求。如经费保障方面,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如,文物调查及动态管理方面,第十四条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具有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的法定职责,并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职责。再如,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强化价值挖掘阐释,让文物能够“保得住”“活起来”“传下去”。

(三)管理职责的程序化与规范化。监督机制方面,新法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构建起全链条管理体系。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即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纳入规划和编制、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另外,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系统设置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填补了以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制度空白。

二、精准施策:司法保障法定职责落实

依法保护管理文物,是新时代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仅要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织密织牢文物安全防护网,更要助力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工作协同,坚定支持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协同联动、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行政审判,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审判作为审查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文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支持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为文物保护和有效利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就行政相对人破坏文物等不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在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并及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依法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形成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撤销、限期履职、确认违法等判决,纠正违法行为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例如,对未经必要的考古调查擅自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降低文物保护标准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二)深化公益诉讼,凝聚法治力量助力文物保护。新法第九十九条增设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文物作为人类文化的瑰宝,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对其进行保护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损害文物。如果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多元共治文物保护体系。文物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多方联动,凝聚各方力量,形成保护合力。一方面,要深化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各自优势,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共享文物保护修复与监测预警数据,共同分析文物保护形势,合力破解执法司法中面临的保护管理难题。另一方面,针对长城、大运河等线性文化遗产,应建立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统一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加强行政区域边界地区联合执法与互助协作,避免交界地带出现监管真空。此外,文物保护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机关在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助推依法行政之外,还可以通过庭审公开、案例发布、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途径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身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努力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压实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以法治力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是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有效执行与实施的关键所在。面对文物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唯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政府全面履责、部门协同担责、司法监督尽责、公众参与负责,才能切实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守护好中华文化根脉,让文物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长城司法保护联合工作站

(图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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