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下客,后座乘客李某打开车门时与路过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张某辩称,事故是李某打开车门造成的,并非自己造成的,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仅在驾驶员张某应承担责任部分赔偿王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乘客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所谓“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停车时,驾驶员或者乘客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者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的一种现象。
其次,在开门杀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路况及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识,并对乘客打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义务。乘客打开车门时应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负有打开车门时认真观察附近路况的义务。
再次,若驾驶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乘客亦未认真观察,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此时,驾驶员和乘客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付保险金。即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就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温馨提示,交通出行,安全第一。下车之前应通过后视镜、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使用“荷式开门”法、“两段式开门”法开门下车,避免开门杀现象的发生。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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