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的妻子丙与被害人乙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二人某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被甲当场发现。甲遂以此为由,使用暴力方法强迫被害人乙书写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借据,并在此过程中致使被害人乙身体受损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那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吗?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影响程度应当如何评判?
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本案中,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害人乙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责任,可以对甲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犯罪人经常呈现出由“被害人”角色向被告人身份的逆转。本案便是其中之一,且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乙与甲的妻子丙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甲使用暴力强迫乙书写了20万元的“借据”,并造成乙轻伤。乙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在先,甲激情状态下使用暴力强迫乙写下“借据”在后,乙的过错诱发了甲的犯罪行为。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由此可见,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刑罚的轻重。那么,被害人有过错的,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程度应当如何评判呢?
一、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应结合案发地社会的容忍和接受程度进行判定。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面,社会对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夫妻感情的行为,容忍程度非常低。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对夫妻关系另一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感情伤害也极大,而受到伤害一方又难以诉诸法律寻求补偿和救济,因而常引发诉诸暴力的私力救济。被告人因他人破坏其夫妻关系,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了以上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能够认罪、悔罪,司法机关如给予被告人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不会超出社会所能接受范畴。
二、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还应当考虑和重视社会矛盾化解。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类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前期存在各种民间纠纷,因矛盾激化导致双方角色发生互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单纯关注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据此进行量刑,不仅对被告人起不到刑罚应有的教育、警诫效应,还容易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还应当重视通过案件审理去化解社会矛盾。【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