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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徐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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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05执72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市港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执行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财务状况,推进执行程序,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管理人决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徐州市港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徐州市港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7日,注册资本2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泉旺路原千斤顶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等。

该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因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纳入执行程序,并指定管理人进行强制管理。

二、审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管理人的监督和配合下,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全面财务审计:以本管理人指定的日期为基准日,对港华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点核查资产真实性、负债完整性、收入成本费用的合规性。

2. 关联交易核查:核查债务人与股东、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不当关联交易、资金异常流动等情形。

3. 执行行为审查:结合案件材料,关注债务人在本案及相关期间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能妨碍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迹象。

4. 财产状况调查辅助:协助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等情况,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5. 专项核查与咨询:根据管理人要求,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供涉税事项等专业咨询建议。

6. 报告与说明:按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并根据需要就审计相关问题向管理人、法院或债权人进行解释和答复。

7. 其他工作:完成管理人安排的其他相关审计工作。

8. 最终依据:具体工作范围、要求及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三、竞选条件

1. 已入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2. 与本案管理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其他关系。

3. 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4. 具备承办企业财务审计,尤其是涉执或涉破企业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与专业能力。

5. 能组建稳定的审计团队,并承诺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期间内于徐州市或贾汪区保持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配置。

6.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经验,具有参与复杂案件或执行/破产案件审计经验者优先。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材料

参与竞选的审计机构需提交竞聘文件(密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

1. 机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法院名册入选证明、参与本项目的主要审计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2. 经验与业绩:机构简介、近三年尤其是类似执行或破产案件审计业绩的证明材料。

3. 工作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含预计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

4. 报价文件:审计服务收费报价、计费依据及费用构成说明。本项目审计费用将纳入执行或者破产费用范畴,支付方式及风险详见第六项。

5. 承诺书:书面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需回避情形,并承诺勤勉尽责完成审计工作。

6. 其他材料: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选聘方式

本管理人对报名机构的资质、经验、方案、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一家审计机构。若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不足两家,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聘方式或延长报名期限。

六、特别提示

聘用关系延续至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聘用合同与后续管理人之间依然有效,审计费用在债务人后期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进行最后分配时支付。如债务人不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审计机构可能存在费用无法收取的风险

七、报名方式与时间

请于2026年3月18日17:00前,将参选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下地址(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联系人:赵帅

联系电话:13626158201。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层A区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不予接收。

特此公告。

徐州市港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管理人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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