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某住宅小区物业反映,称有居民私自砍伐树木。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该小区某处绿地内有一棵树木自根部离地5厘米处被砍断。现场未发现砍伐树木的当事人,物业工作人员指认小区内与被砍伐树木相同品种的树木,并指证砍伐者丢弃树干、树枝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量。
绿化部门到场提供执法协助,认定被砍伐树木品种为落叶乔木无患子,胸径20厘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查阅图纸确认被砍伐树木位于小区公共绿地等调查取证环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确定违法当事人及其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事实。
经了解,当事人因该树木对其生活造成影响,故自行将该棵树木砍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案中,奉城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擅自砍伐树木将面临高额罚款,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为鉴,自觉爱绿护绿,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报送:区城管执法局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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