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川渝两地消委会与上游新闻联合发布9起2025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手把手”教您维权。

按摩致骨折商家不认账,咋办?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丰都县消委会接到王女士投诉,其10月经介绍至无名按摩店,商家口头承诺3500元包治背部酸胀,未做健康问询及风险告知。连续12天接受高强度按摩后,王女士疼痛加剧,后确诊多根肋骨骨折,商家以“无法证明是按摩所致”拒赔,双方协商无果。

丰都消委会受理后,发现该店无照经营,移交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业办证。工作人员陪同王女士取证,医生确认骨折系外力所致,排除其他病因。调解中,商家否认因果关系,但无法提供经营资质、操作规范等反证,构成无照经营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重过错。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王女士医疗、误工及营养等费用共计26800元,经法院司法确认后现场支付。

【案例评析】商家无反证则推定有错

本案系典型侵害消费者安全权案件,暴露按摩养生市场无照经营、夸大疗效等乱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完成初步举证后,商家无反证则推定过错,需依法赔偿相关费用。

暴雨导致维修车辆受损算不可抗力吗?

【案情简介】2025年7月8日,巴南区遭遇特大暴雨(24小时最大降雨量325.1毫米),致4家4S店内涝,84辆维修车辆被淹,损失超千万元。车主、4S店、保险公司就责任产生分歧:车主索赔,4S店以不可抗力抗辩,保险公司以维修期间免责拒赔,矛盾激化。

巴南区消委会接诉后,联合区政府办公室启动应急机制,组建多部门专项工作组。调查认定:气象预警已发布,不构成完全不可抗力;4S店未及时转移车辆,未尽保管义务;保险免责条款模糊,不能拒赔。

最终,创新“保险先行赔付、企业分类担责”方案:28辆全损车由保险实值赔付,4S店协助置换;54辆可修复车由4S店原厂维修并补偿贬值,维修费用由保险承担费用;2辆未投保车协助走司法程序。最终84位车主全部签约,挽回损失近千万元。

【案例评析】保险先行赔偿企业分类担责

本案是极端天气涉众消费纠纷化解范例,核心是精准厘清三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4S店未尽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否定保险免责,运用代位求偿权实行“先赔付、后追偿”。其“政府牵头+专业支撑+保险先行+司法后备”的“4+”模式,打破流程壁垒,为同类自然灾害引发的消费纠纷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可以索赔吗?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0日,14岁女生小琴在九龙坡区某文身店(个体户)做了约300平方厘米大面积文身。两天后其母亲发现,交涉报警后派出所调解无果,因清洗费用高昂且风险大,小琴父母于12月7日向区消委会求助。

经查,该文身店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调解中,经营者杨某以小琴自愿文身为由拒绝赔偿,态度恶劣且不配合调查,区消委会联合区检察院启动支持诉讼。2025年6月,九龙坡区法院在民主村社区以示范庭公开审理,后经民事调解,文身店赔偿小琴21320元。

【案例评析】商家未尽身份核验义务

杨某称小琴提供P图成年身份证才提供服务,但未核验原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规定,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文身给小琴造成高额清洗成本、肉体痛苦及升学就业等长期负面影响,构成身心双重损害,杨某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消委会+检察院”协同支持诉讼、社区示范庭审案例。

免费体验酿悲剧商家拒担责?

【案情简介】2025年5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接到李先生投诉,其73岁父亲在康某公司参加理疗床免费体验时突发身体不适,商家未拨打120急救,仅让家属将老人送医,老人当日不幸离世。事后商家拒绝承担责任,李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未告知产品禁忌、未尽急救义务,请求维权介入。

经调查,老人患有肺炎、肺结核等疾病,涉案理疗床为二类医疗器械,明确禁用人群包含结核病患者,但商家既未登记老人健康信息,也未完整告知产品禁忌。随后,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联合律师、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开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调解人员指出,商家未履行健康核查、禁忌告知及现场急救义务,未尽到经营场所安全保障责任,与事件后果存在关联,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经多方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由康某公司15日内一次性赔偿李先生1.7万元,该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

【案例评析】免费不是免责的“万能借口”

本案是涉老医疗器械免费体验引发的维权典型案例。商家在免费体验服务中,忽视安全告知与应急救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赔偿金额结合老人自身病情、商家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为规范老年医疗器械体验服务、维护老年消费者人身安全提供了实践参考。

假冒员工虚构补贴引纠纷商场拒担责?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永川区消委会接到郑女士投诉:2023年10月,她花15999元在某电器华茂店购长虹电视,约定2024年8月安装。上门安装的张某冒充商场员工,以“国家节能惠民补贴”为由,诱导其向私人微信转账14500元,后证实补贴为虚构。张某实为品牌外包售后人员,商场未告知服务外包,且以“非本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担责。

永川区消委会将该案列为重大涉众消费风险案件,72小时内完成证据调取,联动市场监管部门锁定企业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认定安装属售后保障范围,张某构成表见代理,商场未尽外包公示及审核义务,需承担责任。经多轮调解,商场同意为郑女士置换14500元商品,承诺强化外包监管,形成“企业先行担责—后续追偿”的责任范式。

【案例评析】企业先行担责后续追偿

本案例揭示传统的“居中调解、劝导协商”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消费生态,必须实现三大跃迁:一是从被动受理到主动预警,构建风险感知网络。二是从单一调解到多元联动,打造协同治理体系。三是从个案救济到规则输出,参与公共政策创设。

未成年人自愿大额购盲盒不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3月,璧山区消委会接到家长李女士投诉:其11岁儿子沉迷动画主题盲盒卡片,瞒着家长在小区文具店陆续消费3000元。李女士要求退款时,商家以“自愿买卖、概不退款”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璧山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文具店未设置未成年人购盲盒需监护人同意的提示,销售时也未核实孩子年龄及家长意见,违反《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费远超其认知能力,且未获家长同意追认,该消费行为无效。调解中,商家以卡片已拆封无法二次销售为由不愿全额退款,璧山区消委会秉持“过错分担、损失共摊”原则,指出商家未履行法定义务是纠纷主要原因,同时提醒家长存在监护疏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文具店退还1600元,区消委会向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案例评析】未成年人购盲盒需监护人同意

未设置未成年人购盲盒需监护人同意的提示,销售时也未核实孩子年龄及家长意见,违反《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直播带货“低价机票”商家失联,咋办?

【案情简介】2025年8月7日,原两江新区消委会收到20多名消费者集中投诉,重庆某丰等7家科技公司通过抖音直播,以399元低价或1分钱链接为噱头,承诺15天后兑换全国通用正式机票,吸引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失联。经统计,原区消委会共受理投诉123件,涉及金额10万余元。

原两江新区消委会当日联合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查,发现商家失联,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立案,后依托跨区域维权协议,启动三方联治,督促抖音下架涉案商家、扣除保证金,组织调解后抖音对平台下单的61574元先行全额退款。同时指导微信付款消费者向沈阳相关消委会投诉,联合公安、腾讯追回4万余元涉案款项。同时,排查区内2811家异常主体,惩戒65家失联商家,发布消费提示。

【案例评析】直播平台也有连带责任

本案是典型诱导消费陷阱,商家以“低价诱饵—消费付款—违约跑路”实施骗局。商家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处罚。抖音作为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后可向商家追偿。

预付费美容贷消费30次还能退款吗?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8日,18岁任某被綦江区某美肤美容店9.9元洗脸广告吸引进店,经推销签署5976元一年不限次美容年卡协议,在诱导下开通网贷全款支付,分12期每月还498元。任某消费30余次后,9月赴万州读大学,提出解约退费遭拒,其父向綦江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解约并停止支付剩余10期贷款。

綦江区消委会约谈店家,调取相关凭证,双方核心分歧为退费方式。綦江区消委会指出,任某升学属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依《预付式消费解释》,其有权解约,应按剩余期限比例退费,店家需协助处理网贷善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已付3期贷款不退,剩余9期贷款由店家协调免除。

【案例评析】消费者有权要求预付费剩余期限比例退费

本案是预付式消费与网贷捆绑的典型纠纷,彰显三重意义:一是适用新法,以“剩余期限占比”矫正店家不公平计费规则;二是认定情势变更,保障消费者升学后的法定解约权;三是穿透处理,压实店家网贷善后责任,避免消费者陷入“停服还贷”困境,为同类纠纷提供借鉴。

诱导消费者签下大额消费合同拒退款,咋办?

【案情简介】68岁消费者罗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双腿静脉曲张前往北碚区某美容店理疗,该区域由綦江区某美容馆承租经营。该馆销售人员借老乡关系,夸大保健产品适配性与功效,以介绍他人购买可获20%—30%提成为诱饵,诱导罗女士签订187537元的产品销售合同。家属发现消费异常后要求退款遭拒,罗女士之子随即向北碚区消委会投诉维权。

北碚区消委会查实,商家存在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行为,罗女士所购产品远超普通老年人日常保健需求。调解初期商家态度强硬,仅愿退还少量货款。对此,北碚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精准宣讲法律法规,出示罗女士诊疗证明,明确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认定案涉大额合同无效,并阐明拒不退款的法律后果。经核算,罗女士未使用产品金额共计146864.3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商家按期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此案是涉老年群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典型维权案例。消委会精准适用202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既筑牢特殊群体维权屏障,也震慑不法经营者。同时警示老年消费者警惕夸大宣传与返利诱惑,理性消费。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