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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 周翼 徐湘东

3月12日,四川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警示经营者诚信守法,引导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预存模式规定过期不退

2025年5月23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攀枝花东区某设计馆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在参与“一元美发”活动中,自行推行预存消费模式,口头设置预存金额使用期限,规定过期后不予退还,且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导致49次预存金额过期未退还,违法所得1519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19元,罚款1367.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因2瓶过期调味酱被罚1万元

2025年1月1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山庄经营场所使用的花生调味酱、芝麻调味酱各1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均已开封使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宣传产品有治疗功效却无真实性证明

2025年2月26日,攀枝花东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酒店会议厅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联合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现场宣称其干细胞产品具有治疗功效、拥有多项专利等,但无法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因对其商品性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客栈无故取消订单并涨价被罚5000元

2025年1月20日,攀枝花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某平台预订的“某客栈”春节客房被商家单方面取消,且客栈涉嫌恶意涨价

经查,消费者已通过某平台预定5天客房并支付定金,尚未入住,当事人即以“酒店原因”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随后同房型价格涨至981元/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客栈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组

2024年9月2日,攀枝花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维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磷酸铁锂电池片、三元锂电芯等产品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标识。当事人正在为顾客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电池(72V)系自行从网上购买电芯组装,并加贴自制标签用于销售或出租,该锂电池组及店内停放的一辆无脚踏板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组装上述锂电池组17个,货值金额2550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上述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组装锂电池组17个,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147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线下会销活动未报备被罚1.2万

2024年12月17日,攀枝花西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正以会议营销方式向约20名老年人宣传产品,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告知备案义务,亦未对活动全程进行录像保存备查。

同时,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出的宣传超出了依法注册的功能范围,对普通食品作出了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7家单位虚假维护保养电梯

2025年2月至8月期间,攀枝花西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攀枝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具备合法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在各自负责的电梯维护保养中分别存在维保人员未到场代签字、维保项目缺位、记录缺失后补、单人作业双人签字等问题,均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对上述7家单位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10000-40000元不等的罚款,共计罚款124300元。

案例八:销售无证磷肥获利70元被罚1.38万元

2025年8月29日,攀枝花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93袋“钙镁磷钾肥”无生产许可证标识,开袋查验未见产品合格证,且外包装标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已废止。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磷肥产品5吨并对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7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磷肥产品93袋,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使用过期化妆品被罚1.1万元

2025年2月13日,攀枝花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足浴馆使用的“某精华油”共计86瓶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500瓶,用于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货值金额879元,且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无《营业执照》经营民宿被没收所得

2025年2月1日,攀枝花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民宿,违法所得共计2740元。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