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成都高新法院将陆续推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在该院审结的一起网络餐饮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某外卖餐饮店的“霸王鱿鱼海鲜炒饭”因在详情页明确载明主料包含蟹排,但消费者拿到手的产品中却没有蟹排,最终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这一案例也明确了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公示的食材信息必须与实际供应一致,“宣传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不对板构成欺诈

商家承担500元赔偿

时间回到2025年3月,消费者万某某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某餐饮店购买“霸王鱿鱼海鲜炒饭”。在该菜品的商品详情页中明确载明主料包含蟹排、鱿鱼等食材。然而,万某某收到餐食后发现,炒饭中并未含有蟹排。他随即联系店铺客服反馈,但店铺客服表示该款炒饭仅含鱿鱼,蟹排需在“多种海鲜炒饭”中才会提供。万某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与店铺协商赔偿无果后向美团平台投诉,平台退还其餐费18.8元。但万某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餐费并按规定赔偿500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平台公示“霸王鱿鱼海鲜炒饭”主料包含蟹排,但实际交付的菜品并未含有该食材,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真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的规定,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主张增加赔偿,标准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且最低赔偿额度为五百元。本案中,餐费三倍金额不足500元,因此商家应承担500元赔偿责任。因外卖平台已退还万某某餐费18.8元,其关于退还餐费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饮店向万某某赔偿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网络餐饮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法官表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餐饮凭借便捷性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线上交易的特殊性导致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

传统餐饮消费中,消费者可直接询问食材详情再做选择,而线上消费者仅能依据商家公示的商品详情决策,因此网络餐饮经营者须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需真实、完整公示食材原料。

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蟹排却未实际提供,既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示要求,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此类信息公示瑕疵不仅包括“多标注”,还涵盖商家未完整标注食材成分,可能侵害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该案明确了网络餐饮经营者须恪守真实宣传义务,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李钰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