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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终审裁定。原河南省沈丘县交通运输局工勤编制人员张某甲,为寻求时任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某甲处长普某甲(已判决)的帮助,长期以支付4分月息的方式变相行贿248万余元,并与普某甲合谋违法获取银行贷款900万元,造成银行资金损失。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借用空壳企业编造资料,两次违法放贷900万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张某甲与普某甲合谋,利用普某甲担任某甲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借用两家合作社的名义向某河南分行申请贷款。

第一笔贷款发生于2017年12月。张某甲借用沈丘县某甲合作社名义申请贷款400万元,编造企业简介、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普某甲作为评审责任人,在明知该笔贷款系张某甲借用他人企业申报,且存在客户信用等级不达标、未办理抵押手续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审批同意放款。贷款发放后,张某甲将其中175万元转至普某甲指定的账户。该笔贷款案发前未收回本金217.55万元。

第二笔贷款发生于2018年2月。张某甲将其侄女张某丁变更为沈丘县某乙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再次编造资料申请贷款500万元。普某甲同样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审批。张某甲将其中125万元转至普某甲指定账户。该笔贷款虽曾续贷,但最终形成呆账核销,案发前未收回本金329.79万元。

两笔贷款合计造成银行资金损失547.34万元。

长期“高息借款”:四年间行贿248万余元

除了违法放贷,张某甲还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普某甲行贿。2013年9月至2020年1月,张某甲为寻求普某甲在催要工程款、协调融资、银行贷款、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帮助,长期向普某甲支付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

其中,2013年9月张某甲向普某甲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4分。截至2020年1月,张某甲共支付本息682万元,扣除本金后普某甲获利482万元。按民间借贷最高年化收益率24%计算,超出部分的2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款。

另有一笔100万元的短期借款,张某甲支付利息37万元,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18.53万元亦被认定为行贿款。两笔合计,张某甲向普某甲行贿248.53万元。

一审获刑七年 二审驳回上诉

2024年5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7万元。同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从他人处追回的赃款予以追缴,继续追缴未退缴的97万余元违法所得。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其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甲与普某甲之间并不存在正常经济往来,支付高息系为利用普某甲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其与普某甲合谋违法放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8月12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息借款成行贿“隐身衣” 银企勾结需警惕

本案中,张某甲以“高息借款”的形式长期向银行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并最终通过内外勾结的方式违法获取贷款,造成巨额资金损失。这一案件再次警示:所谓“高息借贷”往往成为行受贿行为的隐身衣,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不容松懈,只有斩断利益输送链条,才能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