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淮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司法护航消费提质工作情况,并解读八起典型案例。
2025年,淮安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深化多方协同共治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夯实司法保护基础。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机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专业审判建设。淮阴区法院组建消费纠纷专业审判团队,对涉互联网领域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涉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的复杂案件探索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借助专业知识破解审判中的技术难题。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淮安区法院严格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全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1.91%;金湖县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化特点,制定差异化审理策略,实现案件审理的精准化、高效化。加强纠纷前端防控。淮安区法院围绕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纠纷高发行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提前介入排查群体性纠纷风险,妥善化解多起群体性消费纠纷。
二是深化多元调解机制,推动矛盾柔性化解。全市法院以柔性化解为原则,强化调解在消费纠纷化解中的核心作用,构建多层级、多主体的调解体系。开发区法院聚焦消费纠纷高效化解,引进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调处,构建诉前引导、审中跟进的二次调解工作机制,立案前引导当事人依托专业调解力量解决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结合审理进程再次开展调解工作。清江浦区法院积极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平台,实现与消保委无缝对接、合力调解,推动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协同发力。
三是强化多方协同联动,构建共治维权体系。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市监局、市消保委、行业协会等构建长效联动机制,实现联络共治。洪泽区法院联合市场监管、消保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纠纷联调、执法司法衔接的联动机制,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前端治理。淮安区法院创新监管协作模式,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式,凝聚监管合力,对消费纠纷频发的健身美容等领域进行综合监管治理,督促商家规范经营行为。
四是丰富法治宣传供给,涵养消费法治氛围。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有效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证据留存能力,增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市法院联合清江浦区法院、清江浦区市监局,在红星美凯龙商场设立“家装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将普法阵地延伸至消费纠纷一线,针对家装领域消费纠纷特点开展精准化、靶向性普法。盱眙县法院创新打造“都梁蒲公英”双线普法工作品牌,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社区宣讲、视频普法等方式,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预付消费未告知使用期限
商家不得以过期为由拒绝服务
【基本案情】被告某美瘦美容店主要经营美容服务等。原告刘某于2022年11月在该美容店购买三个周期的塑形服务,美容店赠送刘某10次服务,合计100次服务,刘某向美容店支付15000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刘某使用服务25次。后刘某因工作调动未再到美容店塑形。2024年10月,刘某再次到美容店做塑形时,美容店告知其产品已经过期,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原告刘某预付被告某美瘦美容店15000元,后因原告长时间未到被告处做塑形,导致部分塑形产品过期。但被告未预先就产品的使用期限、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向原告予以告知,相关内容应属无效。案涉塑形产品过期的主要责任是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提醒告知义务。现被告以产品过期为由不再为原告提供塑形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遂判决被某美瘦美容店退还原告刘某9918元。
【典型意义】预付卡消费合同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次型合同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商家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家未主动告知,并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该使用时间限制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商家以已过服务使用期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的,依法不予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应以未实际履行的次数作为依据,计算相关剩余费用。本案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费的诉讼请求,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商家诚信履约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网络购物遇商家欺诈
平台红包计入赔偿基数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江在淘宝平台活动期间获得500元购物红包,后使用该红包在被告刘某品经营的店铺购买商标为“西部数据12TB机械硬盘”的商品。订单总价650元,红包抵扣500元,实付150元。唐某江收货后经检测并向西部数据官方核实发现,所购硬盘实为HGST日立硬盘,与店铺宣传不符,系假冒西部数据产品。唐某江遂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65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950元。平台介入后仅支持退还实付150元并赔偿450元,唐某江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品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应体现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所付出的“实际支付价款”,以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或服务而付出的真实、完整的成本为准。本案中,唐某江所使用的500元平台购物红包,并非平台无偿、单方的赠予,而是通过参与平台活动或履行相应义务所获取的、具有确定财产价值的电子权利凭证。该红包在交易中发挥了与现金等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应视为消费者支付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唐某江购买硬盘的实际支付价款应由现金支付150元与红包抵扣500元共同构成,总计650元。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及返还650元,刘某品支付唐某江三倍赔偿金1950元。
【典型意义】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电商平台红包、优惠券等新型支付工具广泛应用,消费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本案裁判明确了电商平台发放的具有现金价值、可直接抵扣支付的购物红包,属于消费者通过参与平台活动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在使用时属于消费者支付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体现了“实际支付价款”原则。该判决有助于惩戒欺诈行为、填平消费者损失,防止经营者因支付形式复杂化而变相降低违法成本,对完善数字消费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实践意义。
案例三
签约不录包退,未过按约退款
【基本案情】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丁某某支付5万元服务费用,某教育培训公司为丁某某提供“不录包退”的美国硕士申请服务,该公司承诺丁某某仅需配合面试即可。后丁某某的美国硕士申请被拒,教育培训公司认为丁某某被拒的原因是因其面试过程中表现不佳,其已提供符合约定的留学申请服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丁某某认为教育培训公司虚假宣传,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过包退”,教育培训公司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不录包退”的协议合法有效,教育培训公司未能完成申请服务,应当全额退还丁某某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同时还应当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对规范教育培训类服务合同的履约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明确经营者以“不录包退”等承诺作为合同核心条款时,应严格按约履行服务义务,未达成服务目标即构成违约,需依法承担全额退款责任。该案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恪守合同约定,对同类服务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四
老年游客旅游突发疾病身亡
旅行社未尽告知义务需担责
【基本案情】西某公司系承接社,优某公司系地接社,小某公司系组团社。2024年10月,银发老人许某某与小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前往新疆旅游,并向小某公司支付旅游费用。旅游合同约定了旅行社向旅游者告知有关事项的义务;同时约定了旅游者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告知个人健康信息等义务。旅行途中,许某某在住宿的酒店内突发头痛后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的妻女潘某某、许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旅游行程后,在明知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自愿参加小某公司安排的旅游活动。其自身健康问题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其未能证明其在与许某某签订旅游合同时询问了许某某的身体状况,也未能证明其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要求许某某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亦未证明其已告知许某某在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不宜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因此应认定小某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存有一定的过错,对许某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老年旅游市场中经营者与旅游者的责任界,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理性选择旅游产品;旅行社对老年游客需履行主动、实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依靠格式合同,应当根据旅游项目进行个性化健康问询与针对性风险提示,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为“银发旅游”市场树立了明确行为规范,即经营者须实质履行更高注意义务,消费者须诚信自律、量力而行,共同促进安全、理性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五
违规使用亚硝酸盐致用餐者中毒
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餐饮店就餐后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危重入住ICU,入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代谢性酸中毒。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判定该起事件为一起误用亚硝酸盐所致食源性疾病事件,事件范围为2024年5月31日于某餐饮店食用中餐的9名人员,其中包括吴某。吴某与某餐饮店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3739.73元,并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101219.19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某餐饮店就餐后导致亚硝酸盐中毒,系因为某餐饮店向其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吴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店赔偿其损失并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判决某餐饮店向吴某支付损失20254.96元、赔偿金60764.88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个人的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某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其仍在经营场所中贮存亚硝酸盐,并在烹饪菜肴时使用,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案的判决,不仅体现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助于警示餐饮行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餐饮行业规范发展。
案例六
非法注射不合格肉毒素致损害
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为追求“天鹅颈”、“直角肩”,原告李某到被告刘某住处在两侧斜方肌部位注射A型肉毒素,费用为1000元。注射三日后李某出现双眼视物模糊、双上肢乏力症状,后出现轻度吞咽困难、呼吸困难、言语不清症状。2025年5月9日,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肉毒中毒”。因刘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却为多人注射A型肉毒素并收取费用,2025年6月26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1000元。后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并“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刘某为李某实施A型肉毒素针剂注射行为,具有侵入性、创伤性,应属医疗美容行为。刘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前提下实施医疗美容行为,违反实施医疗美容的执业资格规定,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注射的A型肉毒素针剂并非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A型肉毒素产品,也无合法来源,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退还李某1000元、十倍赔偿10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医疗美容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无资质从业、超范围经营、假劣产品泛滥等乱象频发,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选择医美服务,消费者务必核实机构资质、医师执业资格及产品合法来源。本案中,刘某不仅未取得行医资格,其注射的肉毒素亦属未经国家批准、来源不合法的产品,其行为既构成行政违法,也构成民事欺诈。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与知情权,严厉打击了以个人形式从事的非法医美活动,也对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秩序、警示消费者选择正规机构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与引导价值。
案例七
危重照护超家政服务范围
按约履责不担责
【基本案情】高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2024年5月8日,家属为高某办理出院,出院时高某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月11日,高某家属通过某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同月12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为高某进行擦洗、按摩身体,当日下午尹某在为高某手指按摩时,高某死亡。家属陈某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某平台推荐不符合资质的服务人员,诉请法院判令尹某、某平台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32.7万元,并返还服务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向家属告知转运风险,家属已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案涉家政服务合同清晰界定了服务范围为生活照料,不包括任何医疗诊断与护理。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等服务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亦无法证明该行为与高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了对服务人员的基本资质审核及合同磋商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的情形。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居家护理需求日益增长,厘清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家政服务合同中的“照顾病人”一般指清洁、喂食、按摩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不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评估、急救等需专业资质的医疗行为。除非当事人另行明确约定护理标准或医疗职责,否则不能将专业医护义务施加于普通家政服务人员。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厘清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边界,既避免将非专业义务强加于普通服务者,也引导消费者在缔约时审慎明确服务内容,理性选择服务类型。
案例八
4S店以旧件充新件
构成服务欺诈应赔偿
【简要案情】2022年2月21日,原告龚某某通过被告淮安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4S店)向被告某(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整车双保无忧服务,因差速器异响4S店为龚某某提供更换差速器服务。后龚某某检查更换差速器时,发现所更换的差速器是旧件,当即与4S店售后人员联系,4S店工作人员亦承认是旧件。龚某某主张其购买整车延保,在延保期更换配件理应更换新件,但交付车辆的差速器却是旧件,且更换旧件并没有征得龚某某同意,4S店和某(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服务凭证约定,整车双保无忧服务是一种整车延保即整车原厂质保方案的服务,虽未约定应更换旧件还是新件,但从一般人的认知看来,整车双保无忧服务至少不应该低于新车质保期内的服务标准。而4S店更换差速器旧件时未提前告知龚某某,也未征得龚某某同意,事后被龚某某发现才告知更换的差速器为旧件。4S店故意隐瞒了更换旧差速器的真实情况,龚某某基于该情况陷入了错误认知,故认定4S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遂支持退一赔三。
【典型意义】本案揭示了汽车消费领域欺诈行为从销售环节向服务环节蔓延的警示,需聚焦汽车维修保养等后续服务过程中的诚信缺失。本案判决将监管与司法威慑力有效延伸至售后环节,倒逼经营者在整个服务链条中践行透明原则,从而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在销售与服务两个维度实现真正的诚信与规范。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与能力,在购车及服务过程中注意保留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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