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中国的第二部法典。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9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分拆审议;10月对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班”成员,全程参与了法典编纂工作,他同时担任“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他向经济观察报表示,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的“领域型法典”,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点、人民意愿”,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有30多部,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据陈海嵩介绍,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编纂过程中最大的特点是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二是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三是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陈海嵩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属于“领域型法典”,与传统民法典存在差别,编纂过程中需要将原有的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重新整合,并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排列。以建房子举例,民法领域非常成熟,“本来就有各类房子”,立法者需要在各个“房子”里面进行补充修订,组合起来形成总体结构;生态环境法领域没有传统意义上明确的“房子”,立法者需要先确立立法范围,搭建“四梁八柱”,将各类材料进行合理编排,再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总体结构。
比如在第二编“污染防治”中,此前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中。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
陈海嵩表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工作专班充分参考了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但国外环境法典更多是对现有法律的汇编,难以完全符合法典体系性要求,对国内立法指导性较差。
陈海嵩认为,“适度法典化”模式,既适应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多,覆盖面广的特点,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综合性,也为后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预留了法律空间。
绿色创新发展研究院主任、联合创始人胡敏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长期以来,尽管我国非常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气候治理工作,但并没有单独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环境生态法典中独立成章,从法律层面根本性地回应了这一核心挑战,填补了该领域的基础性立法空白。本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核心经验上升为法律,标志着我国碳市场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化运行的实质性跃升。
陈海嵩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通过之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做好贯彻落实。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领域的条例规章进行清理和完善;其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变化,不能排除新兴领域单行立法的可能性。“单行立法后续可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补充部分,更好地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权威性和基础性。”陈海嵩说。
(作者 潘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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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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