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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独居老人的监护问题
引发各界深思
今天,一起再来关注
沪上78岁独居张阿婆
的晚年困境
78岁阿婆独居无依无靠
外甥希望“以房养老”
家住闵行区七宝镇
航华一村的张阿婆
今年78岁
终身未嫁无儿无女
父母也早已亡故
张阿婆虽有八个哥哥姐姐
但有的已过世
有的年事已高
很少走动
走得比较近的
是家在常州的外甥徐先生
和外甥媳妇陶女士
张阿婆多年前得了帕金森病
目前已经不能走路
说话也不清晰
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平时的生活起居
全靠徐先生帮忙找的
住家保姆来照顾
但是张阿婆住在五楼
没有电梯终日出不了家门
成了悬空老人
徐先生和陶女士就想着
能不能让老人"以房养老"
把房子卖了
带着保姆入住到
有电梯的老年公寓里
外甥成为阿婆监护人
到居委盖章却遇阻
为了方便处理卖房等事宜
老人外甥徐先生
希望能成为张阿婆的法定监护人
但在申请过程中被法院告知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
徐先生这样的情况
必须经张阿婆住所地的居委会
盖章同意
但徐先生和陶女士找到居委
居委会却拒绝盖上这个章
陶女士求助人:
她现在得了帕金森确实不能动,我跟我老公结婚10多年,她确实没有什么亲戚往来,我们来了之后看了她确实这个样子,那怎么弄呢,我们就想要跟她商量,我说我们来赡养她,就是为她送终。
今天上午,在航华一村
记者见到了78岁的张阿婆
张阿婆独居老人:我的小妹已经去世了,我的二哥也去世了,我的大姐也去世了,二姐也去世了。
记者:那平时你会跟你的哥哥姐姐们打电话吗?
张阿婆独居老人:不交流。
记者发现,或因生病缘故,张阿婆语速缓慢发音含糊,表达有时也有些颠倒混乱。而守在一旁一直为阿婆小臂按摩的,正是她的外甥媳妇陶女士。为了处理房产和法定监护人的事情,这段时间她一直在上海和常州两地奔波。
陶女士说,丈夫徐先生
是张阿婆最小一个姐姐的儿子
近年来,他们一家
是与张阿婆走动最频繁的亲戚
不仅时常探望
还承担了张阿婆的部分日常开销
陶女士求助人:
因为她现在退休工资只有5千元,保姆的工资就要6800,包括她还要吃用开销,所以这些一直其实都是我们在负担超出的部分,哪怕她今天出去打一个车买个药,所有的钱我都要转给阿姨的。
然而随着张阿婆的认知能力
越来越差行动也愈发不便
陶女士一家觉得
不如让老人以房养老
把老房卖了
用房款带着保姆
入住条件更好的老年公寓
陶女士 求助人:
要卖房子,老人她过不了网签跟面签,所以我们想成为她的法律上的一个监护人。
而当陶女士一家在法院
拿到了张阿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书后
却被告知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
徐先生这样的情况
要想成为张阿婆的监护人
必须经张阿婆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
陶女士 求助人:
现在法院让我们跟社区,要社区提供一张就是允许的证明,就是相当于证明我们有这个监护能力 ,有意愿来成为张阿婆的监护人。
夫妻俩原本觉得盖个章并不复杂,就委托住家保姆 拿着张阿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书,到属地居委会申请监护人资格。但不曾想却遇到了阻碍,居委会拒绝盖章。
航华一村第一居民区委员会党总支书记 朱明:
我们第一个考虑,也是为了考虑到老人毕竟是我们小区居民 ,我们考虑到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也不确定徐先生这个外甥,是否具备监护能力,第二条因为我们考虑到,老人她兄弟姐妹本来就多,因为有9个兄弟姐妹,所以情况比较复杂。
想照顾老人
却卡在了 居委会的一枚图章上
这让徐先生和陶女士
有点想不通
而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
或其他近亲属的
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 担任监护人
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村委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采访中我们也感受到
属地居委的重重顾虑
一是,卖房子毕竟是要涉及到张阿婆重大的个人财产,哪怕是老房子,市场价至少几百万,外甥一家会不会把房子卖了,老人就不管了呢?
二是,老人虽然孑然一身,但毕竟还有八个哥哥姐姐,哪怕大多已过世,但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可不止徐先生一位。万一将来有人找过来,也想申请成为监护人为老人养老送终,居委会又该怎么办呢?
对此,有市民认为
居委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只要确定徐先生和
张阿婆的亲属关系
并且徐先生一家有监护意愿和能力
就不应当设置障碍
也有网友表示
居委会的顾虑也是有道理的
如果有纠纷就会很麻烦
类似困境并非个案
基层顾虑阻碍法条落地
记者在采访中也查阅到
民法典的另外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明确
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除了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村委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之外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但不管是哪个途经
都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
张阿婆虽然被认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从她和记者的简短交流中
可以看出
目前还是能比较模糊地
表达自己的意愿的
航华一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朱明:这个房子我们卖掉,我们换一个更加好的环境,想去吗?
张阿婆:想去的。
航华一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朱明:我们现在委托外甥,徐先生你认识吧,徐先生是谁?
张阿婆:我外甥。
航华一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朱明:你想把这个事情委托给他吗?
张阿婆:委托给他。
尽管张阿婆口齿不太清晰
但基本表达了
希望徐先生做自己监护人的意愿
不过,属地居委朱书记表示
这个案例在航华一村尚属首例
出于谨慎他还是希望
根据民法典的第三十一条
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航华一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朱明:
不联系不代表没有,因为后续可能就是会产生这种情况,就是几个或者其他的外甥或侄子跑到居委会,他们提出各种异议,所以我们也是考虑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盖这个章,但是我们也希望通过法院来调查这个情况,我们再考虑是否可以给他盖章。
对此,市政协委员
律师张玉霞指出
在她代理的案件中
经常会遇到类似的困境
《民法典》第28条有规定
但在居村委等基层层面
却因为种种顾虑或者误区而拒绝担责
这也在某种层面上
导致第28条常常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市政协委员 律师张玉霞:
他们给出的种种理由是要么所有的人都同意,你们去把所有的人找过来,要么就说我们一律不开,你们就去法院指 ,然后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我案子没有办法进法院,怎么去指定居委会又不予处理,这个时候我甚至之前碰到极端的案件,我们在这个交涉过程中间过去了很长时间,最后被监护人离世了。
张律师指出
居委会如果经初步审核
认为申请人具备监护能力和意愿
就应当先盖章同意
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的终结
因为居委会还肩负着
对监护人的监督职责
如果后续发现监护人有转移财产
监护不力等行为
居委会完全有权介入追责
上海市政协委员 律师张玉霞:
其实居委会在顾虑什么我很清楚,他们顾虑的是后遗症,就是后续如果其他的亲属找过来了,麻烦怎么办,或者外甥徐先生把那个房子卖掉了之后占为己有,放到自己口袋里了,该怎么办。这些后遗症不能成为我们作为的一个障碍。
张阿婆现在的双腿已经极细了,因为她不太能够出去,那她就一直困在这个楼上吗?如果说没有办法,那我们无话可说。但是现在明明有办法的,为什么我们不去做?
张律师透露
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
她已起草相关提案
建议民政和社工部门
细化民法典第28条的操作细则
为基层的村居委解除顾虑
更要解决法律落地的
"最后一公里"问题
截至播出前
张阿婆的监护权申请
仍在等待居委会的最终决定
老人能否顺利搬出
这个下楼困难的住处
住进条件更好的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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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记者: 康令侃、陈涛
编辑: 许露露、马跃龙
视频编辑: 袁晟珺
摄像: 张予洋
责编: 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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