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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升级,医疗美容行业成为消费市场的新增长点。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医美消费纠纷也日益凸显。法院审判工作如何立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工作如何进一步助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3月13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5)新闻发布会,系统梳理六年来审结的医美纠纷案件数据,深度剖析行业乱象、提炼裁判规则要点,既为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指引,也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敲响警钟。

本场发布会是“锚定‘十五五’,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走在前、作表率”系列发布会的第7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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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发布了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宇琦介绍了5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长宁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阮韦涵主持。长宁区政法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医疗调解委员会代表,部分长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医美纠纷呈现五大核心特征

白皮书对六年来215件医美纠纷案件进行全面研判,清晰勾勒出当前医美纠纷案件的鲜明特征,折射出行业发展与消费需求的深层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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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涉案主体集中度高,民营机构成风险焦点。涉案医美机构以民营医疗机构为主,其中排名前五的机构涉案数量占比近35%,反映出头部机构因业务规模大、服务频次高,风险暴露也更为集中,部分机构在医疗质量把控、内部管理规范上存在明显短板。

二是消费群体多元扩容,性别与年龄分层显著。女性仍是医美消费核心群体,占比达93.49%;但男性消费需求稳步攀升,较上一统计周期增长3.17%,男性医美市场潜力持续释放。年龄分布上,20-40岁主力群体占比过半,同时50岁以上中老年消费者占比达22.79%,形成“年轻群体求美、中年群体抗衰、老年群体修复”的多元化消费格局。

三是诊疗项目呈复合型特征,轻医美纠纷激增。随着医美行业“轻医美”化趋势加速,针剂注射、热玛吉等微创项目成为消费主流,超两成案件涉及两项及以上复合项目;自2023年起,轻医美类纠纷数量同比增长42%,成为纠纷高发领域。

四是维权诉求不理性,赔偿金额差距显著。215件案件中,原告诉请赔偿金额总计3744万元,而法院最终支持金额仅899万元,占比不足25%。多数消费者对医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认知不足,维权预期与司法裁判标准存在明显偏差,其中67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仅3件获得支持。

五是维权路径侧重合同,违约纠纷占比突出。消费者更倾向以合同纠纷起诉医美机构,占比超60%,核心争议集中在虚假宣传、服务未达标、预付卡退款等问题,凸显出医美行业合同不规范、承诺不落地的突出问题。

八大痛点解码医美纠纷根源

白皮书结合审判实践,精准梳理出医美行业纠纷易发的八大痛点,直指行业发展中的“隐形雷区”。

➤营销宣传失范:部分机构通过“低价引流、到店升单”制造容貌焦虑,夸大项目效果、隐瞒治疗风险,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盲目消费。

➤收费模式混乱:存在收款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收费后不开具正规票据、费用构成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时难以举证费用性质与交易主体。

➤资质合规缺位:非医疗机构(如生活美容院)擅自开展医美项目、正规机构超范围实施高难度医美手术、医生无资质执业等现象频发,暗藏极大医疗安全隐患。

➤告知义务缺失:部分机构以格式条款代替详细告知,让消费者在空白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术中变更诊疗方案未及时补充告知,病历留痕不足,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知情同意权。

➤药械使用违规:少数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来源不明的医疗器械,甚至以普通产品冒充高端医美产品,直接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

➤存证意识不足:不少消费者术前未留存机构承诺记录、术后未固定诊断证明与伤情证据,维权时陷入举证困境;部分医美机构未留存患者病史资料,尤其是术前术后照片,引发争议纠纷。

➤效果认定分歧:消费者对医美效果的主观审美期待与医疗客观标准存在差异,非医疗过错导致的 “效果不佳” 纠纷占比上升,增加纠纷化解难度。

➤职业索赔介入:部分职业索赔人利用行业灰色地带,以“虚假宣传”“资质瑕疵” 等为由频繁索赔,不仅扰乱行业秩序,也推高了医美纠纷案件总量。

双向指引护航“放心美”

白皮书从司法视角出发,分别为医美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清晰合规指引,推动形成“司法保障、行业自律、消费者理性”的医美市场生态。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牢记四要点,理性避风险:分清服务性质,通过卫健委官方渠道核实医美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质,远离生活美容院开展的医美项目。规范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内容、价格、产品品牌、效果承诺、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留存机构宣传承诺记录。审慎选择项目,结合自身身体条件选择医美项目警惕“低价引流” 陷阱,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充分了解风险后再签字。留存就医病史,妥善保存术前术后照片、病历、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并固定诊断证明。

对于经营者来说,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四底线要求:规范营销行为,杜绝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加强员工专业培训与法律培训,落实面诊记录留痕制度。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以书面+口头形式全面告知诊疗风险、适应症、禁忌症,术中变更方案及时补充告知并完善手续。确保病史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规范病历、药械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制作、保管病历,留存消费者术前术后照片,保障消费者病历查阅权。诚信协商化解纠纷,发生纠纷时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等平台友好协商,发挥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以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优势,实现“一调终局”。

典型案例彰显司法温度与智慧

会上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涵盖医疗美容领域的不同类型纠纷,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并行,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守住消费者的“变美底线”。

例如,在樊某诉某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樊某在被告店长的推荐下,既在被告美容院接受了焕氧泡泡美容、鼻部微晶瓷注射等项目,又被带至其他店铺进行了超声刀、皮秒等手术,随后樊某向法院提出调取被告美容院相关资质的申请。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明确涉案项目的属性,并对涉案美容院的资质展开核查,最终确认樊某所做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而该美容院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退款请求,并判决美容院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审理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无证医美行为、筑牢医美消费安全防线的司法态度。

在张某某诉某诊所医疗服务合同案中,张某某是年过七旬的老人,在某诊所的销售人员多次推销下,购买“桃花面”“桃花背”等医疗美容项目,多次充值,单笔金额在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累计充值130余万元。然而,医美项目做过之后不仅没有效果,形态却不如从前,家属得知后带张某某前去退款却被拒。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推销过程、服务项目、市场价格等调查分析,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和解,老人得以退款100万元。老年群体因生理和认知特点,消费辨识能力较弱、信息获取和甄别能力不足、易轻信他人口头承诺的问题,面对医美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动推销、夸大宣传时,难以理性判断医美项目的合规性、适配性和价格合理性,极易陷入消费陷阱。该案的审理维护了老年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医美行业面向老年群体的经营行为、引导老年群体理性医美消费提供了明确指引。

下一步,长宁区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医美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类案裁判规则,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同联动。同时,持续开展医美专项普法活动,推动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司法护航、监管有力、行业自律、消费放心”的医美市场治理新格局,让医美消费真正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放心美”产业,为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代表委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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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英

长宁区人大代表、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这份白皮书,是对六年审判实践的系统梳理与深度提炼,数据详实、问题直击要害。通过案件特征精准勾勒医美市场消费格局,以八大痛点切中行业发展不规范现象,既为司法裁判提供类案参考,也为行业监管指明发力方向。同时,针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向指引,兼具实用性与指导性,既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规避风险,也希望医美机构回归医疗本质、合规经营,为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也为区域医美市场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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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宇

长宁区政协委员、上海神州医院董事长

这份白皮书的发布,为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也为医美机构的合规运营敲响了警钟。白皮书通过详实的数据呈现行业纠纷特征,客观指出了部分机构在资质管理、风险防控、服务履约等方面的短板,医美行业的发展必须以合规为前提、以医疗安全为核心。希望医美机构能够对标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强化员工专业与法律培训,诚信履约、规范服务,切实履行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典型案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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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医疗美容无资质 三倍赔偿获支持

——原告樊某与被告a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多年来一直在被告a美容院(知名品牌加盟店)接受美容服务,服务项目有艾灸、面部护理、头皮理疗、眼膜等。后原告在被告店长的推荐下,带原告至其他店铺进行了超声刀、皮秒等手术,也在被告自己的店铺进行了焕氧泡泡美容、鼻部微晶瓷注射项目。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生活服务美容产品发票两张,金额均为10万元。后原告出现皮肤肿胀、敏感等症状。原告先后辗转多家医院就诊,在外院行鼻部异物取出术,并诊断为激光操作不当或操作频繁,皮肤敏感肤质不佳。诉前,卫生行政部门向原告樊某出具《告知书》:经检索,未查见a美容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医师信息。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原告主张的面部伤情与其进行的美容项目(皮秒、超声刀、焕氧泡泡、微晶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据现有送鉴材料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向卫生行政部门询问,本案所涉的皮秒、超声刀、微晶瓷和焕氧泡泡美容服务均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中有创治疗项目下的微创治疗项目。其中皮秒美容服务属于激光治疗;超声刀美容服务属于超声治疗微晶瓷美容服务属于填充物注射治疗;焕氧泡泡美容服务属于射频治疗。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美容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樊某退还30000元并向原告樊某增加赔偿9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被告a美容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樊某退还15740元;三、驳回原告樊某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a美容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a美容院系专门从事美容服务的机构,自2014年、2015年起,原告樊某就在被告处接受各项美容服务,原告通过充值或购买美容套餐的形式,与被告之间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樊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作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理应知晓开展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等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方可从业,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但a美容院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综上,对于无资质部分的服务,被告a美容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向原告“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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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于专业医美技术,消费者与提供服务者之间容易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本案系争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的项目性质、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无法认定为消费者“明知”的内容。医美机构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且对服务效果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在医疗美容案件中构成欺诈的常见情形有虚假宣传、虚构资质等。

/案例2/

套餐充值无明细 解除退费争议大

——原告庄某与被告b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庄某经他人介绍至被告b诊所欲进行医疗美容项目,被告工作人员面诊后,根据原告面部皮肤情况向原告推荐多个套餐。原告认为价格超出其心理价位,想要离开,被告销售人员多次游说,并给予折扣,最终原告在被告诊所充值8万元并接受服务。一周后,原告认为被告为其进行的医美服务没有效果,故至被告处要求退费。被告的工作人员再次与原告沟通,说服其不要退费并推荐新的项目,原告经过销售人员几小时的推销后,再次充值5万元,于当日再次接受服务。进行过两次医美项目后,原告认为自己皮肤无任何改善,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原告系购买套餐并享受折扣,如解除合同并退款应按照项目原价进行折算。原告虽仅进行了两次服务,但13万元的费用大部分已消费完毕,仅同意退款18000元。对此被告仅能提供发票,并无合同以及项目明细,对于已经提供过的两次服务亦不能说明具体包含了哪些项目、消费了多少金额。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b诊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服务费96440元;二、驳回原告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支付款项,被告为其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被告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系属具有人身、专业信赖的服务,现双方之间已有矛盾,原告已对被告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在该种情况下涉案合同也不宜继续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的服务费金额,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公示的价目表上的原价计算,原告则认为价格畸高,仅两次服务就消费掉十余万元,显失公平,且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提供收费明细,原告认为其作为消费者并不清楚所接受服务的具体价格和组成,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该按照市场价折算并扣除已经消费的项目金额计算。法院结合被告提供服务的次数和内容、订立合同时对消费项目及金额的告知情况、案涉服务的市场价格等,酌定原告已消费金额为33560元,被告应退还剩余服务费9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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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医美机构以套餐、折扣、充值形式的销售服务,在退款时是否应按照医美机构单方定价计算已消费部分金额的争议作出认定,明晰了医美服务合同解除后的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费用结算规则,对规范医美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医疗美容服务的套餐定价、折扣优惠等充值服务,系医美机构为促进经营自主作出的商业选择,消费者亦基于该优惠方案作出消费决策。在无明确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医美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以该原价为基础的交易记录,医美机构在退费时,按照畸高价格扣减金额,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指定收款码支付 医美机构需担责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c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经他人介绍至c医院进行美容手术。支付医疗费时,原告将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c医院,另有部分款项通过c医院给付的二维码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共计支付40000元。缴费后,c医院为原告行双侧颧骨截断内推术。术后原告出现面部凹陷、不对称等症状。经他院再次就诊,原告需要进行颧骨截骨再固定,必要时可能植骨修补缺损。原告认为其术后出现的症状系被告手术行为导致,故请求法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修复手术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c医院对谢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式选择、术前告知的不足及术中操作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谢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

被告c医院辩称,本案经鉴定,故其医院同意按不超过6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医院仅收到医疗费16000元,也向原告开具了16000元的发票,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0000元不认可。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c医院应赔付原告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35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c医院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系一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判定c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医院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现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根据该鉴定意见,c医院系主要过错。故法院酌定c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原告自负。

关于双方争议的医疗费金额,原告直接向c医院支付的一笔10000元可直接认定为医疗费,同时原告还在c医院的前台扫码支付10000元、20000元,该两笔款项扫码支付的摘要显示是c医院,虽是第三方公司实际收取,但根据当时的支付地点是在c医院一楼前台,二维码(收款码)放置在该前台处,支付目的是办理住院手续,且支付摘要中也写明c医院,可以认定原告系向c医院指定的收款主体支付医疗费。原告主张系c医院收取了医疗费40000元,已达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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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医美行业收费不规范的现象一直存在,中间商抽成、账外收费、发票金额与实付金额不符等现象层出,既推高了消费者的就医成本,压缩了核心医疗服务的成本配比,又制造了维权举证难题。本案中,被告开具发票的金额为1.6万元,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向被告支付的医疗费为4万元,法院通过对支付地点、支付目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摘要的综合考量,认定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高于发票金额,该裁判思路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指医美机构收费不规范的行业痛点,以司法裁判纠偏违规经营行为,筑牢医美市场的合规经营底线。

/案例4/

老年求美须谨慎 巨额充值退费难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d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70岁)至被告d诊所处进行医美服务咨询,诊所销售人员通过持续不断与张某某沟通,口头承诺“婴儿一样的肌肤”效果,最终促使张某某做“桃花面”、“桃花背” 等医疗美容项目。起初,销售人员先要求张某某支付5万元等数额相对较小的费用,后在“美容”过程中不断增加收费,张某某在仅接受了两次美容服务后,多次向被告对公账户、被告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累计支付130万余元的巨额费用,但被告诊所未向原告提供过相关的合同、收据、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收费凭证。后原告因经济拮据,由家人陪同至被告处退款遭拒。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医疗服务费1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d诊所同意退还原告100万元,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心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支付费用,被告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单方定价的项目费用显著高于市场价格,被告亦未提供发票、收费明细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服务所包含的项目名称、次数等均未进行充分释明,原告也未签字确认。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关系,但对退费金额未达成一致。

在对事实和证据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法院为双方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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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的当下,老年群体对美的追求愈发强烈,老年群体因生理和认知特点,普遍存在消费辨识能力较弱、信息获取和甄别能力不足、易轻信他人口头承诺的问题,面对医美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动推销、夸大宣传时,难以理性判断医美项目的合规性、适配性和价格合理性,极易陷入消费陷阱。医美机构开展营销活动时,应采用适当的推广方式,充分考量消费者接受相关服务项目的实际必要性,若因不当营销引发退费争议甚至诉讼纠纷,反而会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同时,老年消费者亦应秉持理性消费理念,审慎选择适配自身的项目,针对自身合理的需求再作消费决策。本案的审理与调解,既切实维护了老年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医美行业面向老年群体的经营行为、引导老年群体理性医美消费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例5/

主观不满想退款 证据欠缺难支持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e医疗美容诊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一直对脸上的黄褐斑十分在意,通过广告了解到e医疗美容诊所推出祛斑项目。原告遂前往被告诊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项目、服务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2000元。经过几次服务后,原告认为,其对被告诊所所采取的方法不认同,认为被告并未提供其他实质性祛斑服务,只通过在面部涂抹药物的方式无法达到祛斑的效果,与被告口头承诺的效果差距极大,对祛斑效果不满意。且被告曾口头承诺“无效十倍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2000元并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诊所则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共同遵守。被告公司依约履行服务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事实依据,且被告并未承诺“十倍赔偿”的事宜,不同意退款和十倍赔偿。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原告朱某某在被告诊所接受祛斑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生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美容祛斑手段多样,服务形式不一,涂抹药物也是祛斑美容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案涉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指定的祛斑手段。原告在服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仅以“效果不满意”为理由要求退款,并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且根据被告诊所留存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面部斑痕有一定淡化效果。关于“无效十倍退款”的承诺,原告亦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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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效果不满意”是医疗美容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起诉理由,但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本身属于主观范畴,不同个体对“美”的认知存在差异,诉讼过程中,不能仅以当事人对效果的主观认知作为判断是否应当退款、赔偿的依据。本案清晰向消费者传递了核心导向——医疗美容纠纷的裁判仍需以证据为核心依据,无论是服务内容的约定,还是服务效果的约定。同时也明确告知广大医美消费群体,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应秉持审慎态度,在医疗美容合同合法有效,医院医生资质齐全,医院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诊疗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仅以主观上认为“对效果不满意”而主张退费或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环、王雨堃

摄影:叶诗妍

责任编辑: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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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