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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月26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洱海月湿地公园露营地西侧停车场附近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非法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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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机动中队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垂钓人员的两根鱼竿进行暂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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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第五十四条(八)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月23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满江街道石坪村附近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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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机动中队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已将现场地笼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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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19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洱滨村生态廊道附近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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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已对现场5张鲫鱼网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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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守护洱海 你我同行

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推行以来,该机制已融入居民日常,成为守护洱海的一股坚实力量。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

洱海的清澈,离不开每一双敏锐的眼睛,也离不开每一次及时的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切实参与到守护这片碧水的行动中。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集中分布区、地貌景观、地质灾变遗迹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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