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萌 卢梦雪 北京报道
“当时销售明明说可以提前还,怎么现在就要收这么高违约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近,北京消费者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近期遇到的车贷烦心事。
去年,李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某股份制银行办理了60期的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准备提前还清贷款,然而,银行方面的回复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提前还款可以,但需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还本金15%的违约金。
他回忆,去年购车时正值车贷市场“高息高返”促销模式尾声,销售人员曾明确口头承诺“可以提前还款,没有违约金”。正是听了这话,李先生才觉得通过“长贷短还”的方式能获得更多车价优惠,最终选择了贷款。“合同里确实有违约金的条款,但当时销售让我‘不用管’,说以他说的为准。”李先生懊恼地表示,如今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自己只能面对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随着监管部门对车贷市场“高息高返”乱象的重拳整治,行业销售行为得到一定规范。但仍有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作出与合同不符的口头承诺,导致消费者遭遇口头保证与书面合同冲突的情况,合法权益受损。类似投诉在黑猫投诉等平台屡见不鲜,引发广泛关注。
口头承诺与合同“打架”,如何维权?
“销售和银行的人当时都说可以提前还,而且没有额外费用。”另一位购车者王女士向记者表示,她在购车时也曾被类似的话术吸引,但在签署合同前,她发现合同文本中对于提前还款的约定语焉不详,也根本没有写入销售承诺的内容。出于谨慎,王女士最终放弃了该贷款方案。
资深汽车行业人士王亦(化名)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同金融机构的操作规范存在差异。“我们接触的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会明确告知客户提前还款的相关事宜。但也有金融机构合同条款设置得不太明显,销售人员也未必会告知清楚,客户很容易‘踩坑’。”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种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的现象?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构成一种口头形式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订立的可能形式。
“然而,其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举证难度。”孙宇昊表示,若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口头承诺的存在,法院将难以认定该承诺为合同内容。此时,若书面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书面合同通常被视为双方最终的权利义务确认依据,口头承诺可能因与书面约定冲突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如果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进行书面化固定,或通过微信等沟通记录明确保留对方承认该承诺的文字、语音,则这些证据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即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孙宇昊表示。
监管整治“高息高返” ,乱象刹车余波未平
要理解当前车贷纠纷的背景,离不开曾一度盛行、如今已被叫停的“高息高返”模式。
所谓“高息高返”,是此前车贷市场一种特殊的促销手段。银行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高额返佣,以激励其引导客户选择长期贷款,从而获取更多利息收入;而经销商则常将部分返佣转化为折扣返还给消费者,并承诺可通过“长贷短还”实现“贷款比全款更便宜”的效果。
然而,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滋生了诸多问题,包括不正当竞争、隐性高息、违约金条款模糊不清等,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
自2025年起,针对汽车金融领域的乱象,多地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陆续出手整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明确发文,不得以高额返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不得通过高返佣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选择性推介金融产品或服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也出台自律公约,对信用卡汽车分期及消费贷款业务提出类似规范要求。
重拳整治迅速终结了“高息高返”的野蛮生长。
相关模式虽已叫停,其遗留的操作惯性和合同纠纷并未随之消失。不少消费者在后续还款时,仍因销售人员当初的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不符而陷入维权困境。
孙宇昊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可采取“先取证、后协商、再诉讼”的阶梯式维权策略。首先要固定证据,立即梳理并保存好销售人员作出承诺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宣传单页、录音录像等,同时仔细审阅书面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第二步,进行多渠道协商或投诉。消费者可向金融机构本身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进一步投诉举报;第三步,法律诉讼。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在诉讼中,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或主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欺诈,要求赔偿违约金损失。
免息低息登场,消费者仍需“擦亮眼睛”
日前,《华夏时报》记者走访华北地区多家汽车经销商了解到,“高息高返”模式已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各类“免息”“低息”贷款促销活动。
“现在没有以前那种‘高息高返’了,但我们有限时免息方案。”一位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他展示给记者的贷款方案显示,客户可选择5年期贷款,前两年免息,若在两年后提前结清,不收取违约金。若继续还款,则按约定年化利率计息。“这个政策是限时的,很划算。”他补充道。
另一位销售则向记者提供了多家银行的贷款方案:某股份制银行审批快捷,材料简单,还可远程面签;某国有大行则审核更严,需要更多资产证明,但利率更有优势。“客户选择很多,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资质推荐最合适的。”该销售表示。
从“高息高返”转向“免息”“低息”,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仍需对合同条款保持高度关注。
记者注意到,目前银行普遍设置了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但比例和收取方式不同。例如,某股份制银行在2025年11月更新的条款中规定,贷款后第一年内提前全部还款,违约金比例为剩余本金的8%。另一家银行则规定,提前结清需支付剩余本金3%至15%不等的违约金,具体比例以客户办理时的约定为准。
王亦坦言,“高息高返”被叫停后,车贷市场整体变得更透明。“过去经销商通过多种方式返利,客户根本搞不清车价到底优惠了多少,体验很混乱。”但他也提醒,销售隐瞒关键信息或合同“埋雷”的情况仍可能存在,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
那么,在签署车贷合同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哪些条款?孙宇昊律师给出了三点具体建议。
一是细查“提前还款”条款。务必逐字阅读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件、是否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或金额,警惕合同中仅模糊表述“按银行规定执行”等笼统说法,这类模糊条款往往对消费者不利。
二是警惕“格式条款”提示。对于合同中可能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字体较小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关于费用、利率、违约责任等重大决策关键信息,务必确保理解无误后再签字。
三是坚持“承诺书面化”。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务必将销售人员在售前所有口头承诺写入合同补充条款,通过官方邮箱、微信等可查证的渠道进行书面确认,避免事后“承诺变卦”。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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