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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研究组

春暖三月,权益同行,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约而至。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则是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从线下实体店到线上电商平台,从日常购物到预付式消费,从食品药品安全到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每一次消费行为都需要法律的坚实守护。

法律基石:消费权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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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条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法条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覆盖人身财产安全、公平交易、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信息保护等多个维度,从根本上确立了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同时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法律为消费者划定了权利边界,为维权提供了根本依据,实现了“消费有保障,维权有路径”。

◆应用场景

  • 超市买到过期牛奶、水果发霉变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不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还能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 网购时发现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老客户价格比新客户高?《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利用个人信息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差价并整改。

维权小贴士:证据是维权的核心!购物小票、发票、订单截图、聊天记录、商品质量问题照片/视频、服务合同等,都要妥善保存,维权时才能事半功倍~

网络消费:线上维权,法律撑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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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条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正)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法条解读

网络消费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法律针对网络消费的格式条款效力、二手平台经营认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平台责任等痛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破除“签收即认可质量”“拆封不退”等霸王条款,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核验和处置义务,同时将二手平台内从事商业经营的销售者纳入经营者范畴,让线上消费的维权标准与线下一致,彻底打破“线上维权难”的困境。

◆应用场景

  • 在二手平台购买全新手机,收到后发现是翻新机,卖家辩称“个人闲置”拒绝赔偿?若卖家存在多次销售、批量发货等商业经营行为,法院会认定其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

  • 网购服装试穿后发现尺码不符,商家以“已拆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服装类商品拆封试穿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商家必须无理由退货,可向平台投诉要求介入处理。

  • 刷短视频时看到“免费领礼品”的广告,点击后被强制扣款,平台以“系第三方广告”为由推脱责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平台对广告进行审核,《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平台不能一概免除自身责任,可要求平台和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领域:特殊消费,精准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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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条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法条解读

预付式消费、食品药品消费、商品房消费等特殊消费领域,因涉及金额大、履行周期长、安全要求高,成为消费维权的重点和难点。法律针对这些领域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预付式消费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原则,食品药品消费破除“赠品免责”误区,商品房消费强化出卖人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让特殊消费领域的维权有了更精准的法律依据。

◆应用场景

  • 办理美容卡时商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承诺“终身有效”,后商家关门停业拒绝退款?《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规定未作约定的按有利于消费者原则确定,可要求返还剩余费用,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还可要求赔偿。
  • 购买奶粉时获赠酸奶,饮用酸奶后出现腹泻,商家以“酸奶是赠品,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赠品质量问题商家仍需担责,可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同时主张酸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购买的商品房逾期一年未交房,开发商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推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明确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疫情并非导致逾期的直接原因,开发商不能以此免责,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 购买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经查该化妆品未取得备案凭证,商家辩称“系代购商品,国内无备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备案的化妆品不得销售,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消费者维权“黄金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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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留证据不慌张:订单、小票、发票、聊天记录、宣传截图、检测报告、录音录像等。

再找商家好商量:直接与商家沟通,明确诉求(退款、换货、赔偿、道歉);网购、直播消费则先向平台客服投诉。

协商不成3·15:协商不成则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

举报调解来帮忙: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免费调解。

实在不行走法律:金额大、情节恶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依法维权有保障!

转发给身边的家人朋友,一起筑牢消费权益保护墙,守护美好消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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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南棽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石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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