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厦门法院紧紧围绕“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于近日集中发布五则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电子产品保修、骑手安全保护、餐饮消费维权、农产品种子质量、教育机构纠纷等民生领域“小切口”,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领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共同助力提升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
承诺“全保换新”必须严格履约
在陈某诉浙江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陈某在网络平台购买电子手表时,额外支付133元购买了平台提供的“全面保修服务”。根据保修条款,商品两个以上部件损坏即可直接更换新机。然而,当陈某的手表出现主板等两个部件损坏后,平台仅进行了维修,导致手表官方保修期缩短。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新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提供的“全面保修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其约定的条款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平台未能遵守“全保换新”的承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平台为陈某更换全新同型号手表并支付赔偿金。法官指出,网络购物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对退换货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二手配件或以维修代替换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不得通过隐蔽条款免除责任
外卖骑手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在袁某某诉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外卖骑手袁某投保了“骑士综合险”,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三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以袁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按期年检,属于保单约定的“无有效行驶证”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查明,交警部门认定车辆未年检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车辆安全性能合格。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未年检”纳入“无有效行驶证”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违背社会一般认知,不产生效力。厦门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8万元。法官强调,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保险机构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不得通过隐蔽的扩充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买到假茅台,法院判“假一赔十”
在赖某诉厦门某贸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赖某于2022年购买4瓶贵州茅台酒,后经茅台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未能证明其销售的注册商标食品来源合法,亦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认定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厦门中院终审判决厦门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111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11200元。法官指出,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司法态度。
卖错种子,经营者赔偿农户损失
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户生计。在洪某诉林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农户洪某向林某购买某品种胡萝卜种子,收成时却发现所种出的胡萝卜与约定品种差异较大。经农业主管部门鉴定,该批种子并非销售时宣称的优良品种。
翔安法院审理认为,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对种子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林某返还购种价款,并赔偿洪某的经济损失。法官指出,购买种子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种子购买者亦属于消费者,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该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为农户挽回了经济损失。
培训机构“跑路”,特许人因监管不力承担补充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在谢某诉深圳某艺术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谢某与厦门某公司签订课程协议,协议中使用了深圳某艺术公司的商标、标识。然而,厦门某公司随后停业,导致谢某剩余课时无法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某艺术公司作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厦门某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但其对厦门某公司的经营活动未尽到监督、指导义务,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持续发布宣传信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厦门中院终审判决厦门某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同时认定深圳某艺术公司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有一定过错,酌定其在1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明确了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品牌方加强对被特许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厦门法院通过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不仅展现了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更体现了以法治力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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