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聚众斗殴的转化条件?
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前提是主客观条件都发生转化。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聚众斗殴转化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就是转化定罪的典型立法例。
获嘉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法律依据。即对于在聚众斗殴行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于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客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在于增加了新的犯罪情节,即行为人在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时又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产生了不能被聚众斗殴罪包容的特定犯罪结果。该种观点的本质是将转化定罪的原因绝对归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否定故意内容的转化。
二是"主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由聚众斗殴的故意转化为伤害、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即应当转化定罪。获嘉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是"主客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在于主客观要件的诸项事实的转化,即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的转化。笔者认为,转化犯是从此罪向彼罪、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即犯罪构成的转化。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全面考察犯罪构成要件的转化,片面强调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
因此,"主客观条件说"是妥当的。成立聚众斗殴行为中的转化犯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由一般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超出了聚众斗殴行为的界限,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具体地说,聚众斗殴转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存在聚众斗殴的事实。二是必须实施了聚众斗殴性质所要求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该行为超出了一般聚众斗殴行为界限,具有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特质。三是必须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四是超出斗殴性质所要求的行为和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发生在聚众斗殴的当场或者是没有时间间隔和中断的延续现场。这是转化定罪行为和结果的时空条件要求。否则,在聚众斗殴结束后,因聚众一方发现己方吃亏而实施的对对方部分个体进行的殴打,因时空中断而不再适用转化定罪的规定,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直接定罪处罚。
(2)主观条件。一是必须具备基本的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二是发生了故意内容的转化,即斗殴中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内容由先前的斗殴故意转化为致对方某一个或者某一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三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内容的转化以发生在斗殴的过程中为必要,这是定罪主观条件转化的时空要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获嘉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获嘉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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