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是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然而,近期数据显示,部分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正利用制度漏洞,将维权异化为“以诉促谈”甚至“司法碰瓷”的工具。以青岛某知产公司涉“蘑菇头”表情包系列案件为例,其在原权利人明确终止授权后,仍利用信息差发起数千起诉讼,并呈现“高立案、高撤诉、零判决”的异常特征。这种“程序性滥用”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对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造成挤压,背离了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导向。如何规制此类异化行为,已成为亟待关注的行业课题。
一、现象:权利终止后的“隐秘收割”
2023年,知名IP“蘑菇头”表情包的原权利人曾公开发布声明,终止了对包括青岛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下称“A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的授权。按照常理,权利基础的丧失应导致维权行为的终止。然而,司法大数据显示,A公司在声明发布后,非但未停止诉讼,反而利用商户与原权利人之间的“信息差”,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更为密集的“隐秘诉讼”。
截至2026年初,A公司累计涉诉案件高达2394起,其中仅在2023年澄清声明之后新增的立案信息就达数百起。这种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维权需求,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时间差骗局”:赌商户不知晓授权已断,赌法院立案审查的形式化,从而在权利真空期实现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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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视:“零败诉”假象与司法资源的空转
公众往往被A公司“从未败诉”的数据所迷惑,认为其维权具有正当性。然而,深度剖析其结案方式会发现,这一“金身”源于对诉讼程序的恶意操控。
数据显示,A公司案件的撤诉率高达90%,且大量案件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其中,大量案件明确标注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仅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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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操作模式清晰可见:
1.批量立案施压:利用低成本批量立案,获取受理通知书,向小微商户发送传票,制造恐慌。
2.规避实体审查:一旦商户准备应诉或质疑其权利基础,A公司便选择拒交诉讼费或直接撤诉。
3.制造不败神话:通过主动撤诉,成功规避了法院对“授权有效性”的实质审理,从而在数据上保持了“零败诉”。
这种“立案即撤诉”的模式,实质上是将法院变成了免费的“恐吓工具”。成千上万起案件占用了宝贵的立案、送达、排期等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创新主体维权成本上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空转。
三、危害:异化的“维权”正在扼杀微观活力
当前,国家正大力倡导“发展新质生产力”,强调要“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活力的毛细血管,也是创新的生力军。
A公司这类“版权蟑螂”的行为,产生了极坏的负面效应:
寒蝉效应:无数餐饮店、设计工作室因收到传票而陷入恐慌,即便无辜也不得不支付“和解费”以求息事宁人。这种不确定性让经营者不敢大胆使用素材,抑制了市场活力。
信任危机:当“维权”变成“碰瓷”,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出现“污名化”倾向,损害了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区域形象受损:此类公司注册于特定区域,其大规模的非正常诉讼行为,极易引发舆论对该地区营商环境的负面评价,给地方形象抹黑。
四、对策: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正义”
治理此类乱象,不能仅靠道德谴责,必须拿出制度利剑,引导知识产权运营回归法治轨道:
1.强化立案端审查:法院在处理批量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对于有“高撤诉率”前科的原告,应严格审查其权利来源的连续性与有效性,特别是当原权利人已公开声明终止授权时,应要求原告提供最新的权属证明。
2.加大惩戒力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对于明知权利基础丧失仍提起诉讼、或利用撤诉恶意规避审查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恶意诉讼。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黑名单”,对屡教不改的主体实施罚款、司法拘留,并限制其后续立案。
3.打破信息壁垒:推动知识产权授权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建立便捷的权属查询渠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伤”和“碰瓷”空间。
4.舆论监督与行政干预:媒体与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异常诉讼数据的监测与曝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伪维权”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保护创新”,而非“保护投机”。当维权手段异化为掠夺工具,当程序规则被用作逃避审查的盾牌,这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更是对新质生产力的直接伤害。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类“程序性滥用”现象,通过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的合力,挤掉“虚假维权”的水分,让知识产权制度真正成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源泉,而非少数人敛财的“收割机”。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作者声明: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数据与客观事实撰写,旨在探讨行业现象与法律规制,不涉及任何商业诋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金洪 北京儒益恒久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