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老字号历史悠久,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良好美誉度。然而,个别商家为招揽顾客,刻意使用与老字号相近的招牌、标识,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攀附他人品牌影响力,以此吸引消费者、混淆市场认知。

非遗品牌“泽成冰煮羊”就遭遇了此类“高仿”侵权行为:涉案店铺使用“蒙泽成冰煮羊”作为招牌,在线上、线下同步引流宣传。看似只是细微的文字改动,实则已构成商标侵权。最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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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内蒙古泽成冰煮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有店铺采用“蒙泽成冰煮羊”作为门店招牌,并借助线上平台进行宣传。该公司认为,此店铺的行为系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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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店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标识“蒙泽成冰煮羊”与“泽成冰煮羊”仅首字存在差异,二者在整体结构、排列组合以及整体视觉印象方面高度相似。同时,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一致,极易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店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内蒙古泽成冰煮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泽成”“泽成冰煮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万元。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傍名牌”终究得不偿失。对于餐饮经营者而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模仿知名品牌标识、名称获取流量,这种行为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会丧失品牌信誉;创业初期应注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提前注册核心商标,避免后期陷入侵权纠纷;尊重同行商誉,通过提升菜品品质、服务水平建立竞争优势,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

对于消费者而言,外出就餐时也需留意:遇到名称高度相似的品牌,可通过查看商标标识、官方认证信息、门店授权资质等方式辨别真伪,若遭遇消费欺诈,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留存证据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赵晓艳

审核:常俊青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