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心语 邓述勇 记者 严君臣)刘某将毛坯房出租给某网络公司,对方将房子进行全面装修。数年后公司违约提前搬离,交接时刘某要求该公司将房屋恢复成毛坯原状。公司撤离时拆除了中央空调,房内留下了空洞、电线头及部分垃圾。双方僵持不下,刘某诉至法院。3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否定了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017年8月,刘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毛坯房出租给该公司,租期一年。该公司承租后,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让原本的毛坯房具备了完整使用功能。
2022年8月,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期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然而,2024年1月,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刘某,计划当年4月搬离。刘某当即要求不得破坏装修,并配合完成房屋交接。
双方约定于2024年4月20日办理交接,但交接时刘某突然提出要求,该公司须将房屋恢复至出租时的毛坯原状,但该公司明确拒绝,仅向刘某交付了门禁卡。之后,该公司拆除了其安装的中央空调,导致房屋留下孔洞、电线头,还遗留了部分垃圾未清理。
经查,该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4年4月15日,物业费支付至2024年3月31日。2024年5月,刘某再次催促该公司按要求恢复原状、办理交接。遭到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费用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但双方直至4月20日才办理房屋交还手续,因此网络科技公司需补足2024年4月20日前的租金和物业费。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网络科技公司应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若刘某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使用,或双方有其他争议时,刘某仍应先接收房屋,接收后可依法索赔损失。本案中,刘某因异议拒绝接收房屋,因此2024年4月21日起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属于其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网络科技公司对毛坯房的装修投入,让房屋实现了增值利用,法院依法否定了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法官说法:坚守契约精神,尊重意思自治。“自由、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自治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同时受到民法中守法原则的约束,即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承租人单方违约要求提前退租,或在未告知出租人的情况下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已表明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出租人应及时与承租人确认情况,及时接收房屋。若出租人未适当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后续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彰显公平正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支持借机扩大索赔的行为。本案裁判引导民事主体理性维权,既保护守约人,也体谅债务人,避免“赢了官司、耗了资源”。
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商业活动中,企业苦于无限期责任争议。本案明确了提前退租的责任边界,避免企业因对方不合理诉求背负额外负担,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践行绿色原则,促进物尽其用。从毛坯房到装修房,被告的投入让房屋实现增值利用。法院经审理,否定了出租人恢复原状的诉求,本质是倡导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绿色理念,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
该案实质化解纠纷,提升治理效能。通过明确“交接不影响后续索赔”的裁判思路,打破了合同僵局,引导当事人止损优先、维权有序,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高效解决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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