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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近日,贵州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将贵阳市各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公布如下: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在贵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兑现大会上,举报人王某某获奖励金5万元。
云岩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南明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一次查获吸毒人员3人及以下的,每查获吸毒人员1人奖励200元;一次查获吸毒人员4人至9人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查获吸毒人员10人及以上奖励5000元。
2.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000元;
3.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奖励200元至5000元,50克以上每克奖励100元。
其他毒品以海洛因为基础计量单位(克)进行折算:吗啡2:1,苯丙胺类毒品2:1,鸦片30:1。其他毒品,根据刑法和禁毒法律法规,以对贩卖海洛因的惩罚度进行折算。
4.举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查证属实,破获毒品案件后缴获毒品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标准予以奖励;缴获毒赃的,按照审判机关最终认定毒赃的10%—15%予以奖励;查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按每名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5.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500株及以下奖励500元,501株至1000株奖励1000元,1001株至3000株奖励2000元,3001株及以上奖励500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1000元。
6.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至5000元。
7.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逃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8.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查实捣毁一个奖励10000元。
9.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人线索,贩毒10克以下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贩毒11克-50克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1500元至3000元;贩毒51克及以上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3500元至10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按悬赏金额予以奖励。
10.举报人确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花溪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举报电话:
花溪区公安分局:83631110 ;83632110 经开区公安分局:83847110
乌当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白云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分局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3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其中,缴获海洛因:
不满1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
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每案奖励8000元;
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工厂的,除按照本条第二项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10000元;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30000元;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50000元。
(七)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抓获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抓获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抓获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八)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毒品缴毒量折算为海洛因的标准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查破案件时参照的最新规定为准。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观山湖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清镇市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100元,以此类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500元;
2.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3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3.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含30克)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4.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
5.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6.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7.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
8.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万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贵州省和我市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500克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元。
(五)举报制造毒品窝点、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5000元-3万元。
(六)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举报方式:
清镇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2523502
电子邮箱:qingzhenshijdb@163.com
清镇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举报电话:2525110
清镇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2509377
电子邮箱:qingzhenshijddd@163.com
修文县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二)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缴获毒品1克及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2000元;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三)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四)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五)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息烽县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条 凡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每查获一起, 奖励500元。
第四条 凡举报走私、 贩卖、运输、邮寄、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1克以上不满10克 的,奖励2000元; 10克-500 克的,奖励3000元-8000元; 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万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凡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案奖励 300元;一次性查获罂粟500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 3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凡举报非法买卖、 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物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行为线索的,按缴获数量,视情况奖励1000元-3万元。
第七条 凡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和制毒加工窝点(工厂) 的,根据刑事案件的定性等级进行奖励。其中,一般刑事案件奖励1万元;重大刑事案件奖励3万元;特大刑事案件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凡举报在逃毒 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毒品案件奖励2000元;重大毒品案件奖励5000元;特大毒品案件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 《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对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县级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派出所的电话举报。
息烽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1-87722110
小寨坝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762393
养龙司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771012
永靖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721232
九庄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51084
西山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20110
温泉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781006
青山乡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10110
石硐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30110
鹿窝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70110
流长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851-87690110
永阳街道办举报电话:0851-87720110
(二)信函举报,可寄送信函到息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 址:县府路29号,邮编: 551100) 或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进行举报。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息烽县公安局或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进行举报。
开阳县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 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方式: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贵安新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二)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元。
第十三条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四条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
1、举报人可拨打贵安新区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2、各乡镇举报电话:
大学城警务区:0851-88224110
高峰镇派出所:0851-34669110
湖潮乡派出所:0851-83320110
马场镇派出所:0851-34297010
黔中路派出所:0851-88902110
(二)信函举报,可寄送信函到贵安新区公安局禁毒专班(地址:百马大道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8号楼,邮编:550003)或各乡镇派出所进行举报;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贵安新区公安局或各乡镇派出所进行举报。
【来源:贵州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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