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美宜佳便利店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售卖香烟。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检查,经核实,该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南安市石井镇某便利店。被举报人货架上放置有待售烟草制品若干,收银系统有烟草制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整条烟草制品进行零售,具体购销情况为:芙蓉王(硬蓝爆珠),购进数量1条(10包),进价245元/条,零售价35元/包,已售出8包;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购进数量3条(30包),进价120/条,零售价13元/包,已售出23包;黄鹤楼(硬天下明楼),购进数量2条(20包),进价160元/条,零售价17元/包,已售出18包;利群(硬红),购进数量12条(120包),进价180元/条,零售价18.5元/包,已售出111包;七匹狼(纯净)中支,购进数量12条(120包),进价189元/条,零售价20元/包,已售出116包;七匹狼(豪迈),购进数量6条(60包),进价115元/条,零售价12元/包,已售出53包;七匹狼(硬白),购进数量4条(40包),进价100元/条,零售价11元/包,已售出35包;七匹狼(硬红),购进数量13条(130包),进价155元/条,零售价16元/包,已售出123包;七匹狼(硬蓝),购进数量12条(120包),进价105元/条,零售价11元/包,已售出116包;上述烟草制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10260元,已售获利489.1元。
处罚及说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罚款2052元,
没收违法所得489.1元。
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来源:商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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