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2025年年初,被告人宁某、唐某波为捕猎野生动物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白色大疆牌无人机设备,并在网络平台购买了金属箭头、箭杆、投放器、红外设备等捕猎工具,再将无人机与金属箭头等物件组装成捕猎工具,利用红外设备热成像功能锁定野生动物后,从高空投射金属箭,猎杀野生动物。2025年3月至6月,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无人机与金属箭头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猪、黄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食用。2025年6月9日,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新邵县公安局潭府派出所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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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宁某、唐某波、唐某兵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出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唐某兵拘役二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民用无人机改装,搭载热成像摄像头、定制空投装置及金属箭体,组成“高科技猎杀系统”非法狩猎,不仅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还有误伤人类和家禽家畜的风险。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坠箭”猎捕野生动物食用,构成非法狩猎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现象,对于纠正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陋习,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不仅彰显了司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定立场,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来源:新邵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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