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当地六旬男子陶某甲因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自2016年9月8日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下属27个乡(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除街道社区范围)均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等法定特殊情形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2024年,陶某甲发现其位于芒部镇沙坡组某某湾耕地里的农作物会被猴子、野猪破坏,于是到芒部镇街上购买了三个捕兽夹安置在地里。2024年10月份,捕兽夹猎捕到一只猴子。陶某甲用猴子与胡某甲交换了一只羊,胡某甲将猴子饲养在家,陶某甲换得的羊在其饲养过程中死亡。2024年11月11日,民警在胡某甲家中查获该猴子后,电话通知陶某甲到案,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陶某甲非法狩猎案中所使用的狩猎工具认定,其猎捕工具是“捕兽夹”,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经镇雄县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陶某甲猎捕到的猴子属于猴科猕猴属动物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在胡某甲处查获的猕猴被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作野外放生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陶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陶某甲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陶某甲系初犯,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2026年2月9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作案工具捕兽夹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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