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一起外卖食品安全纠纷案。消费者王某在订购外卖套餐时发现米饭变质,商家仅同意退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判决其退还米饭款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订购4份“炖菜+米饭套餐”,共计支付130.1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米饭异味变质,随即通过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客服人员承认米饭“有一点坏了”,但仅同意退还米饭款项。原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存在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所购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0.1元并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的米饭存在变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向原告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因米饭与炖菜分开打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米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就米饭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被告就米饭退款1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解析,近年来,外卖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卖食品安全的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本案明确了外卖食品中单一食品品类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规则,合理划分了消费者举证责任与经营者赔偿范围,既依法支持消费者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强化对外卖食品安全的司法保障,又坚持证据关联、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仅对经查证存在变质问题的米饭品类予以赔偿,不随意扩大责任范围。该案裁判既有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外卖经营者强化食品加工、储存与配送全过程管理,也为类案中分餐分装、分项追责提供了裁判指引,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合理责任边界的平衡统一。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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