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出生就落在村里,结婚后没迁走,孩子也随我落户,为什么村集体收益分配就没我们的份?”面对村里按人头发放的集体收益款,土生土长的村民甲女士满心委屈。近日,韶关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明确了外嫁女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收益分配权不容侵害,打破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规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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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甲女士是乙村村民,自出生以来户口便登记在该村,婚后未曾办理迁移手续,其女儿出生后也随母落户乙村,成为该村户籍登记在册人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乙村通过土地征收补偿获得村集体经济收益并向村民发放。然而,2023年,乙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单方面以“甲女士是外嫁女,婚后户口虽未迁但已脱离本村生产生活”为由,拒绝将甲女士及其女儿纳入集体收益分配范围。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甲女士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与女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在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后,双方就成员资格和收益分配问题依旧未能达成一致。为彻底解决身份认定与收益分配问题,甲女士依法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

02法院审理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甲女士及其女儿已通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具备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决定经复议维持且已生效。甲女士及其女儿作为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同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乙村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发放,已侵害两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确认甲女士及其女儿具备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乙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应的集体收益分配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村经济合作社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集体收益的分配应以成员资格为基础,乙村以“未参加集体活动”否认其分配权,本质上是对妇女及随母子女成员权益的不当剥夺,与法律规定相悖。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甲女士母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强力捍卫。

法官说法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需遵循“户籍为基础、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的三要件标准,且明确“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即便经过民主程序,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外嫁女”群体若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首先及时收集保存好户籍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红及补偿分配方案、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其次主动与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协商沟通,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寻求行政部门介入处理;若仍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济困难的外嫁女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法律帮助,司法机关始终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南方+ 曲江法院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