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云南砚山县江那镇村民杨某艳在家自行宰杀生猪后,前往村口摆摊售卖猪肉。由于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疫,相关部门没收了涉案的342.8市斤猪肉,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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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48岁的杨某艳向记者透露,那头猪是她花费2960元买来的。由于自己不识字,对相关规定一无所知,原本想着卖猪肉能赚些生活费,没想到最后却“倒贴”了。她还说,为此事夫妻俩一直忧心忡忡、寝食难安,不过目前罚款已经缴纳了。

罚款已考量家庭情况,被没收猪肉尚未销毁

有律师提出看法,涉案猪肉并未实际售出,没有引发任何现实层面的危害后果,且被处罚者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在此情况下,进行高额处罚并无必要。

3月15日当天,记者拨打了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进行咨询。接电话的一位值班人员表示,电话里难以把事情说清楚,而且自己也不了解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事实等情况,同时值班领导刚好外出处理其他事务去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该局方面的任何回应。

另有消息来自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县里已经了解到此事的相关情况。不过,对于杨某艳的家庭状况,他表示目前并不清楚。他还提到,如果杨某艳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可以通过民政途径申请救济。此案件是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认定处罚结果并无差错。截至目前,被没收的猪肉依旧处于封存状态,尚未进行销毁处理,“后续会按照既定程序,在指定地点对没收的违法商品进行销毁,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

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即杨某艳受罚时鲜猪肉还未售出,是否能够进行补检一事,前述人士回应称,按规定需在屠宰前就将牲畜送去检验,以此检查牲畜的健康状况,而屠宰之后可能就不符合检验要求了。另外,市场监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曾对杨某艳的家庭情况展开过了解,所以才决定对她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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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生猪,无检疫合格证明,猪肉未售出

经调查核实,2026年1月12日,杨某艳在砚山县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采购了一头毛猪。次日清晨,她在自己家中对该毛猪进行了屠宰,屠宰后共获得鲜猪肉约358.80市斤,其中自留了约16.00市斤,剩余的则运至狮子山村入口处的摊位准备售卖。

案发时,执法人员发现,她摊位上摆放的上述鲜猪肉胴体上,既没有加盖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同时,她也无法提供这批鲜猪肉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此外,她在经营这批猪肉的过程中,并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

据杨某艳供述,截至案发,摊位上的猪肉尚未售出,原本她打算按照均价10.50元/市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但当天这批鲜猪肉并未成功卖出。按照当事人所供述的销售价格以及涉案鲜猪肉的数量计算,这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358.80市斤鲜猪肉,货值金额总计为3767.40元,由于未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幼子患心脏病,丈夫体弱多病,当事人借钱交罚款

近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鉴于杨某艳作为小摊贩系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违法事实;且其家属患有不同病症,其中幼子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确实面临生活困难。基于罚教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没收涉案的342.8市斤猪肉,并处以5000元罚款。

杨某艳向记者透露,她和丈夫育有两个孩子。老大二十多岁了,由于去年没挣到钱,便没有回家过年。小儿子年仅18岁,心脏存在健康问题。此外,丈夫身体孱弱、疾病缠身,无法外出打工,一家人仅靠务农种地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

那头“招来麻烦”的猪,是杨某艳花费2960元买下的。因为她不识字,对相关法规一无所知,猪肉还没卖出去,就被市场监管局处以5000元罚款。她原本想着靠卖猪肉赚点生活费,没想到最后反倒亏了钱,夫妻俩为此焦虑得寝食难安。杨某艳说,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她没办法,只能向亲戚借钱来交了这笔罚款。

杨某艳称,在3月13日那天,她接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询问她是否把这件事发布到了网上。她觉得,“既然对我进行了罚款,那猪肉就该退还给我”。

就杨某艳所提及的家庭状况以及借钱缴纳罚款的情况,记者向她家所在地的村干部进行了核实。该村干部回应称,“已入户,当事人称能理解”。

杨某艳的姐夫李某某向记者表示,杨某艳曾独自骑着车到他家,找他借钱来缴纳罚款,他确实借给了杨某艳5000元现金。

律师认为该案应遵循“过罚相当”,柔性执法优于高额罚

律师认为该案应遵循“过罚相当”,柔性执法优于高额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具堆指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所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而《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着重强调行政手段应具备“最小侵害性”。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当优先采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辄就实施高额处罚。

张具堆表示,本案中涉及的猪肉并未进行销售,没有引发任何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且被处罚人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这种情况下实施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他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指引,它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之间,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处罚规定所明确的情形和幅度,还应当同时考量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所发挥的指引作用。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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