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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邮轮旅游产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女子通过某平台订购邮轮旅游产品的“精选阳台房”,平台曾告知其不会遮挡视野。登船后,女子发现房间阳台前方的遮挡棚挡住了视野,于是将邮轮公司和平台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邮轮公司退还服务费6000元。

平台曾告知是不遮挡房型

2024年6月,周女士通过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订购6天5晚邮轮旅游产品,选定“精选阳台房”并支付费用18000余元。该房型为阳台房中最高等级,价格也显著高于其他房型。登上邮轮后却发现,该房间阳台正前方有一片白色遮挡棚,平视视野严重受限,几乎看不见海。

预订成功后,平台为周女士分配了房间。周女士特意致电该平台客服,确认房间视野是否存在遮挡,平台随后以短信告知该房间是不遮挡房型。

2024年8月,周女士携家人登上邮轮后却发现,该房间阳台正前方有一片白色遮挡棚,平视视野严重受限,几乎看不见海。因首次乘坐邮轮,且船上服务人员均为外籍人士,周女士未当场提出换房,但整体旅行体验和心情明显受到影响。

返程后,周女士将该邮轮公司及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还邮轮旅游产品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周女士认为,某邮轮公司没有为其提供与官方页面宣传相符合的房型,属于诱导、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她基于信任在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下单付款,故该平台也应共同承担责任。

邮轮公司被判退还6000元

庭审中,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辩称,其仅为邮轮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实际服务由邮轮公司提供,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某邮轮公司则辩称:其在官方页面宣传涉案“精选阳台房”拥有更广阔的天空视野及更大面积阳台,并未将其定义为无遮挡房型,同时页面也标注了“以船上实际提供为准”。周女士作为具有辨认能力的消费者,登船后认为舱房不符合预期,却未及时提出更换,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在向周女士提供邮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周女士所订邮轮旅游产品确认单虽由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发送,但该产品下单界面已明确标注船司直营,登船通知书也载明了相关信息。平台作为受托人,已披露该旅游产品委托人为某邮轮公司,周女士对两公司的代理关系应属明知,并且该邮轮服务实际由某邮轮公司提供,故涉案邮轮旅游合同相对方为周女士和某邮轮公司,某在线旅行服务平台不承担合同责任。

现周女士已实际接受该旅游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经查,某邮轮公司提供的房型确有部分景观受阻,应当认定存在履约瑕疵。但考虑到该邮轮旅游服务具有综合性,房型景观是定价重要因素,却并非唯一因素。因此,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邮轮同期其他舱房价格、当事人意见等因素,人民法院酌定某邮轮公司退还周女士旅游服务费6000元。至于周女士以两被告存在欺诈等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缺乏依据。

由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