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雅清 记者 严君臣)董某以1200元/瓶的价格,买到了“接待专用酒”,没想到听说茅台公司从未有这类酒水提供。董某感觉不对劲,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核实这些酒水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3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经审理,对董某要求该个体工商户退还价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董某前往一家个体工商户,打算购买几瓶茅台酒,最终以120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3瓶标注为“五星茅台”的白酒,共计支付3600元。董某细看发现,这3瓶白酒的酒盒与酒瓶上,均印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服务局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还印有相关商标,规格为1000ml/瓶、53%vol,生产日期标注为2005年8月10日。购买后,董某听朋友提起茅台公司从未有“特供酒”“专用酒”,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核查,这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里,根本没有预包装食品销售资质,也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更关键的是,该个体工商户购进涉案白酒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记录,销售时也未明码标价。截至调查终结,该商户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销货凭证,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也无法核实,导致无法找到白酒的实际提供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明确认定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面对指控,该个体工商户提出抗辩:涉案酒水虽有茅台酒标识,但已明确告知董某这是“接待酒”,并非常规意义上的飞天茅台酒,且售价远低于常规茅台酒的市场价格,因此不存在出售假酒的行为;同时辩称,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有毒有害等情形,本案中涉案“接待酒”仅被认定侵犯商标权,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白酒的包装上明确载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但经鉴定,该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酒企,其出品的酒水在价格确定、消费者选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和影响力,涉案白酒假冒该公司商标,必然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法院对该个体工商户“涉案接待酒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认定涉案白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对董某要求该个体工商户退还价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除外规定,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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