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古遗址不容破坏(三)

古文化遗址是受文物法律法规保护的重要文物类型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生产生活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跨湖桥遗址、良渚遗址、吴越衣锦城遗址、南宋皇城遗址、明清海塘遗址……构成了杭州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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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建德市村民杨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因其自住房位于山坡南麓,为防止雨季山体滑坡及雨水倒灌入户,对山坡实施挖掘、喷浆作业,施工区域位于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区划内,未经文物部门审批。

【处理结果】

建德市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古文化遗址严禁盗挖盗掘,在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文物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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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于“杭州文广旅游发布”,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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