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评析––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皖07刑终44号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 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双方平日关系较好,存在一笔2000元的民间借贷。2021年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偶遇正在为他人输液的施某周,因不满其未按约定在春节前归还借款,遂轻哼一声“瞎搭”(方言,意为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抱住施某周,施某周随即挣脱。此后,二人与另两位村民在屋内客厅玩扑克牌。期间,因张某中饮酒过多影响打牌,众人遂停止打牌并走到屋外。施某周返回客厅为病人换药时,张某中再次提及借款事宜,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上前要求还钱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过程中,施某周身体右倾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后,张某中积极支付了医疗费,并与施某周达成赔偿15万元的协议,取得施某周谅解。
本案历经多次审理,从一审认定有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到发回重审后一审再次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张某中无罪。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人张某中的主观心态:其在搂抱、推搡被害人致其倒地受伤的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还是属于意外事件或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也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 法律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伤害故意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二审法院的改判,深刻体现了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对故意犯罪,特别是间接故意中“放任”心态的严谨把握。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层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认定故意伤害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害的后果。二审法院正是从案件起因、行为方式、事后表现及被害人态度等多个维度,对张某中的主观心态进行了综合、辩证的考察,避免了唯结果论的简单归责。
首先,从案件起因与动机来看,犯罪动机虽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对于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中,冲突的导火索是2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及打牌过程中的琐事。此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其性质属于偶发的、轻微的民事矛盾。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经验法则,这种程度的琐事通常不足以引发行为人产生积极追求或放任他人身体遭受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犯罪动机。张某中的行为更多是出于对欠款不还和牌局不欢而散的急躁与不满,其目的指向索要债务和表达情绪,而非蓄意伤害施某周的身体健康。这与因寻仇、报复等恶意动机而实施的伤害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从起因上看,缺乏认定伤害故意的心理基础。
其次,从行为方式与手段来看,这是判断故意的客观依据。张某中两次接触施某周的行为方式均为“抱住”或“搂抱”,并未实施任何诸如拳打、脚踢、棍击等典型的、具有高度致害风险的攻击性动作。二审法院特别指出,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且“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这意味着,致伤动作(别脚)并未独立于推搡行为之外,而是肢体冲突过程中的伴随状态。在平地上,两个年龄、体态、力量相仿的成年男性之间单纯的推搡、搂抱行为,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其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的概率较低。施某周的骨折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其暴力程度和危险性是判断其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关键。张某中采用的是一般争执中常见的低暴力行为,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当然蕴含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此,从行为方式推断,难以得出张某中对骨折结果存在明确认知的结论。
再次,从事后的态度与表现来看,这是检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试金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对伤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持积极追求或无所谓的态度。然而,本案中张某中在施某周受伤后的一系列行为,清晰地表明了其相反的主观心态:他第一时间“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在住院期间主动“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出院后又积极协商并实际“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这些积极施救、全力赔偿的行为,与一个意欲伤害他人者的事后表现截然不同。它们强烈地表明,张某中对施某周受伤的结果感到意外、懊悔,并尽其所能进行弥补,其心理状态是对危害结果的“反对”和“排斥”,而非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二审法院精准地把握了这一区别,指出张某中的事后表现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最后,从被害人态度与社会关系修复的角度看,虽然被害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决定罪名的成立,但其作为案件亲历者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认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施某周在报案后,很快便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这说明,作为最直接的当事人,施某周本人也倾向于认为张某中的行为并非恶意的故意伤害,而是一场因琐事引发的意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在案发后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社会关系得到了有效修复。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动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时必须保持克制。当民事赔偿已经履行、被害人对行为人表示谅解、社会秩序已恢复稳定的情况下,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通过对案件起因、行为方式、事后表现和被害人态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认定张某中主观上既无伤害的直接故意,也无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裁判有力地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唯结果论”倾向,即在出现伤害结果时,就简单地反推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从而不当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三、 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启示
本案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其核心在于将辩护重点从“伤害结果是否存在”转移到“伤害故意能否成立”,通过构建一个完整、自洽的证据链和逻辑闭环,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具体的辩护思路可总结为:
- 挖掘案件起因:强调双方系同村熟人,无宿怨,冲突由民间借贷和日常琐事引发,排除蓄意伤害的犯罪动机。
- 分析行为性质:详细描述被告人的行为仅为“搂抱”、“推搡”,区别于典型的暴力攻击行为,论证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严重伤害的高度危险性。
- 善用事后行为:重点呈现被告人积极救助、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一系列事后行为,以此反推其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不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要件。
- 借助被害人视角:引用被害人的谅解书,说明作为直接当事人的被害人也未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恶意伤害,从侧面佐证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缺失。
- 寻求法律支撑:紧密围绕《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法理论证,避免陷入单纯的事实争辩。
本案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裁判要旨: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这一要旨的实践意义在于:
- 确立了轻伤害案件的正确裁判路径: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穿透客观的伤害结果,深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将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的实质依据。
- 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指出因琐事引发的轻微推搡、拉扯,即使偶然造成轻伤后果,也“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这为大量民间纠纷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提供了出罪的空间,防止刑罚过度干预公民的日常生活。
- 重申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鼓励通过民事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当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有效修复时,应审慎动用刑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强化了证据裁判和综合认定的要求:要求司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不能仅凭口供或孤证定案,尤其要重视对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客观化证据的审查判断。
总之,张某中案的无罪判决,不仅是个人命运的转折,更是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它警示我们,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必须保持理性与审慎,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让每一次裁判都经得起法律和良知的检验。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师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涉外刑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代表案例
1.代理中国兵器集团某处长期货交易类职务犯罪案代理中国农行某处长受贿案,获得从轻处罚结
2.代理北大方正集团控告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案代理河南郑州某国企董事长受贿案,获从轻处罚结果代理首钢某公司总经理受贿案,获得从轻处罚结果
3.代理青岛某企业单位行贿案件,获得缓刑结果
4.代理新疆某地受贿案,获缓刑结果代理某外企控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代理某上市公司控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代理某虚拟货币平台高管职务侵占案件
5.代理河北某虚拟货币被盗控告一案
6.代理湖北某市保健品诈骗案,获得缓刑结果
7.代理北京某区股权转让合同诈骗案,获得取保候审、撤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