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记者 广辉

近日,长春互联网法庭审理的三起案件(案例6、7、8)经汇编成功入选“吉林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6

某二手交易平台中的契约失守

——张某月、孙某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月于2025年4月8日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孙某峋处购买案涉产品“专拍,一些迪某尼挂”1件,并实际支付价款1000元。2025年4月10日,张某月再次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孙某峋处购买案涉产品“迪某尼”1件,并实际支付价款500元。孙某峋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聊天记录中要求张某月提前确认收货并脱离平台沟通。2025年4月11日,孙某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张某月快递单号,该快递于4月15日签收,张某月发现该快递为“库某米”商品一件,与实际约定商品迪某尼公仔不符。孙某峋在微信聊天中表示约定商品还未寄走,会把钱退给张某月,并且将快递中的“库某米”商品赠送给张某月。2025年4月24日,张某月以“欺诈骗钱”为由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对孙某峋发起举报,平台判定举报成立并协助维权追损,2025年4月30日平台显示“追损失败”。张某月遂提起诉讼。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月、孙某峋双方通过电商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月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孙某峋未履行交付案涉商品义务,构成违约。张某月主张孙某峋退还货款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孙某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孙某峋向原告张某月退还货款1500元。

案例7

潮玩经济中关于附随赠品返还的认定

——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1月14日,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店铺内购买某品牌盲盒24个,单价499元一个。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唐某赠送5个盲盒。后唐某进行退货退款,退款金额为11976元,共计退回25个盲盒,剩余4个未退还。未退还盲盒名称分别为大某日,某公主400%,三某鸥400%,某花400%。庭审过程中,唐某表示未退还的4个盲盒现在无法返还。根据庭审中唐某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证可知:盲盒大某日官网标价499元,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600元,得某App二手价格为899元;盲盒某公主400%官网标价1499元,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2050元,得某App二手价格为2519元;盲盒三某鸥400%官网标价1199元,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1199元,得某App二手价格为1049元;盲盒某花400%官网标价1499元,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3350元,得某App二手价格为5669元。庭审中,双方均现场查询上述4个盲盒在官网显示无货,无法在官方网站进行购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且已经足额退款11976元后,唐某应当退还包括赠品在内的全部货物。因唐某个人原因,无法退还4个盲盒产品。唐某应赔偿损失。因案涉物品虽然具有官网标价,但无法在官网进行购买。在与法院负责司法鉴定工作人员沟通后,案涉物品亦无法通过鉴定形式确认价格。故综合案涉产品官网标价、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得某App二手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唐某应当向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500元。

案例8

网络平台购物中“恶意”消费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张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经营的店铺“某日用专营店”购买1件日用商品,张某收到货后就该订单申请退货退款并成功。因张某退货包裹中仅有订单部分商品,店铺通过快递驿站与张某协商解决,张某在平台上向店铺转账8元。此后,张某于5月至8月期间在该店铺先后购买日用小商品20余次,并全部申请退货退款。经店铺向平台申请订单核查后,平台依据规则对张某相关订单关闭,并对张某取消“退货包运费”福利。张某后又进行6次下单并申请退货退款,店铺据此承担了运费60余元,现店铺已将张某所在地区作为限购地区。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其退货运费损失60余元,并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本案中,张某在一段时间内密集多次下单并均申请退货退款的消费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常消费,结合其与店铺的平台聊天记录内容等,应认定其主观具有“恶意”,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其批量退货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所在区域因此被整体限购,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因此,张某应承担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有证据证实的相应损失。判决:张某向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支付运费损失60余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承担。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