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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广辉
近日,长春互联网法庭李爽法官报送的“郭某与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长春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为人参商品配置无效证书构成欺诈,应当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定
——郭某与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郭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络电商平台“某滋补店”以2111.04元的价格购买“人参 长白山 正宗 一等品 野山参30年国检人参林下山参带证书80版”2件,案涉商品附有某研究院出具的证书,记载结果为“野山参”。案涉商品详情页显示“国检一等野山参”“一参一证 官方可查,进入官网(某研究院网)输入编码可查询真伪”。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某研究院的信息;另经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显示某研究院系已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2111.04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6333.12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某商贸公司通过电商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案涉商品的野山参证书系由某研究院出具,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某研究院系已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某商贸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为“国检一等野山参”,且未向郭某如实告知上述信息,导致郭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支付相应价款,某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郭某退还货款2111.04元;郭某向某商贸公司退还案涉商品2件,不能退还的部分折抵某商贸公司应退还郭某的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某商贸公司负担;某商贸公司支付郭某三倍赔偿款6333.12元。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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